《身边的民法典》|对美容服务不满,女子微信群谩骂 关于名誉权,民法典这样规定
微信群、QQ群是人们沟通工作、联络感情常用的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交在我们日常社交中的占比日益增加。如果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随心所欲地“畅所欲言”,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呢?本期专栏通过一个案例关注名誉权,看看《民法典》对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对美容服务不满 在微信群造谣、诽谤、谩骂
一家科技公司在北京市某小区开了家美容店,梁女士是该公司股东兼美容店美容师。住在该小区的赵女士在2017年某一天,因美容服务问题与梁女士发生口角,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
作为原告,梁女士称,赵女士是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梁女士也在该业主微信群中。双方因为美容服务发生纠纷后,赵女士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梁女士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梁女士从业主群中移出。美容店的生意也因为赵女士的行为严重受损。
梁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以赵女士名义发送的有关梁女士、科技公司美容店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该事件情况等的回复信息。
科技公司和梁女士分别作为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指定房屋门口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科技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判决
被告张贴道歉声明 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7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女士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指定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及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科技公司损失三千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赵女士提出上诉,2018年1月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看清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闫一帆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少不了网络社交。上述因美容服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其发生和裁判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等做出了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名誉权。
而现在已经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将名誉权等人格权独立成编,可见人格权对公民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其重视程度。
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闫一帆认为有四个要件,即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微信群属于公共空间
具体到这个案件,在微信群中对当事人及公司的负面言论该如何定性,能否与在公共场合谩骂诽谤他人相类比呢?
闫一帆律师认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为公共空间属性,因此公民在此种属性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认定微信群中的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除了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外,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原告的请求,闫律师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梁女士及科技公司要求赵女士基于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科技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虽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微信群中发表的不当言论必定会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因此综合考虑赵女士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金额。
第三,关于第二原告梁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第一原告科技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则不予支持。
最后闫一帆律师提醒,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中,言语要有分寸,千万莫要随心所欲地畅所欲言,撞到法律的红线。
规定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