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先签“生死状”呼唤健康餐桌文化
黎青 作
□舒圣祥
近日,一则“聚会声明”刷屏朋友圈。声明上约定酒醉后发生意外由自己担责。可是这“免责声明”真的能免责吗?(2月22日广西新闻)
假期走亲访友、亲朋相聚,免不了会喝些酒。而因为喝酒喝出意外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欢聚变成了悲剧不说,同饮者事后往往还被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类似“免责声明书”、“聚会声明”之类的文书就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之余,更有一种莫名伤感:喝酒都喝到了准备生离死别的份上,这又是何必呢?
能够想到要签署免责声明,说明大家法律意识都挺强的,只不过,自我承诺责任自负不涉他人,貌似合情合理合法,实质上却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民法典》规定的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原则,也就是说,立法者像个家长一样,为了保护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更何况,倘若什么事情都能通过签订“生死状”来解决,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将无从谈起。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同饮者之间适当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就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会因为签了所谓“生死状”而免责。
聚餐饮酒,图的应该是一个乐,而不是非要喝倒几个。真有人喝倒了,喝进医院了,非但无乐可言,反而成了悲剧,每一个同饮者哪怕不用担责,也要接受良心的谴责。喝酒不劝酒,尽到提醒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这些都是基本的同伴义务。防范酒桌风险,不靠签一纸“生死状”,而要约束自身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健康的餐桌文化,自己不贪杯,也不劝别人多喝,只要感情有喝啥都是酒,只要感情好不必喝多少。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