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6 日 00 时 10 分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一中队民警,在贵黄公路查到一辆酒后驾驶的灰色小型汽车。经检测,驾驶人彭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 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彭某是今年的 1 月份才申领到机动车驾驶证的,现还处于实习期。事发当天,彭某同闺蜜一起驾车前往清镇市参加聚会,自己在聚会上喝了两杯啤酒,而闺蜜却已经喝醉。聚会结束后,闺蜜想要驾车返回花果园家中,彭某自认为比闺蜜清醒,便自告奋勇送闺蜜回家。
根据相关规定,彭某将面临 1000 元罚款、驾驶证记 12 分暂扣 6 个月的处罚。又因其处于实习期间,其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也将被注销,也就是说彭某想要驾车必须重新参加驾考培训,听到此消息,彭某情绪波动,泪洒查缉现场。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一直以来,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对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密集开展查处行动,一经查获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记 12 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黄震
【来源:ZAKER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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