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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携款外逃”已成腐败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惯用伎俩

由 阎桂荣 发布于 综合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今天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指出,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


史卫忠介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据了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七条所确立的精神,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要求返还涉案财产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


“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都是以权谋利型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意义重大。”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指出,一是有助于及时阻止、阻断犯罪分子实现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消除一部分人通过职务获取非法利益的幻想,助力职务犯罪预防;二是有助于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的人的经济来源,甚至使其生活陷于窘迫,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三是有助于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和消除因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伤害;四是有助于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诉讼中断、拖延,因而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尽快恢复社会经济秩序。


张希靖强调,对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也是追逃劝返的重要措施。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这对于通过遣返、劝返使其回国接受审判,实现我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目标,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