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副行长获刑14年未坐一天牢,保外就医应该“打补丁”

个案需要追问,疑惑需要解答,违法更需要问责。

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有了新进展,法院已经裁决对其执行收监。从报道来看,朱某宇合同诈骗1097万,2020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109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朱某宇并未入狱服刑,因在收监前夕,其体检时血压高达230mmHg,以保外就医之名继续逍遥法外。

刑事判完不收监,民事判完收不到钱——在法律层面,受害者已经赢了,但在执行层面,却更像判了白判。罪犯逍遥法外,破坏了司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公众的法治情感。因为受害人四处反映情况,此事去年就有媒体报道。去年12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受害人并不认可调查结果,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换医院对朱某宇进行体检,这才终于等来了对罪犯收监的法院裁定。

这一结果令人欣慰,但是这一过程却让人困惑:如果受害人不四处反映,如果媒体不持续关注,朱某宇还会被收监服刑么?这背后,是否有相关司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换一家医院体检,就符合收监条件,之前的医院又扮演了什么角色?虽然相关情况当地尚在调查,但诸如昆明孙小果案、内蒙古“纸面服刑”15年事件等,已一再指向了保外就医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乱象。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暂予监外执行是变通执行的方法,因为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除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还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两种法定情形。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惩罚罪犯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

出发点良好的政策,为何会被钻了空子?答案或在于流程相对简单,可能给别有用心者留下运作空间。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即可,并不需要其批准。这就相当于没有事前监督,只有事后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还存在部门责任不清的情况。如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判刑14年,却未坐一天牢,批准朱某宇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律监督责任?上一份情况通报,有没有如实调查?保外就医后,执行机关有没有严格履行职责?个案需要追问,疑惑需要解答,违法更需要问责。在个案之外,不让保外就医成为逃刑工具,更需要思考的则是,应如何打上程序的补丁。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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