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9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9月3日澎湃新闻)
我国《刑法》既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也提出了“过当”的限制,目的是防止正当防卫被异化成“以暴制暴”,这自然形成了基于正当防卫边界上的“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长期以来,由于正当防卫缺乏明确的界限标准,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和自由裁量标准,从而导致了实务执行的偏差,甚至出现了视防卫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单一认定标准,背离了法治精神。
此次三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相对于以前有关适用正当防卫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显要细致得多,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可以称为“十个准确”,分别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与要求。这相当于给正当防卫认定,从不同角度打造了一套全面而精细的尺子,供实务操作中用来衡量与综合判定。毫无疑问,这些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然,“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在司法领域并不止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个问题,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除了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缺失需要堵塞、补位之外,更关键的还是执法与司法的理念、能力乃至环境都需要纠偏、提升和改良,这些都要更好更有效的制度与机制来规制。
涉及正当防卫带来的伤亡,通常都是小纠纷惹大祸,实务中需要直面公正司法与维护稳定的“两难”选择,之所以出现以伤害程序单一认定标准,无非一是操作起来简单,可以省去认定严谨推敲的困难与繁琐以及遮蔽办案能力不足的缺陷,二是“损轻抚重”更易于“息事宁人”的操作。
所以,制定指导意见给认定正当防卫明规则的同时,也还需给认定正当防卫定程序,让规则的应用变成刚性的制度机制,具有约束力,以确保实务的公平公正。其一,针对正当防卫案件的特殊性,明确涉事各方对提出认定权利的保障规定,使得认定不单单只是一种权力,形成制约;其二,明确统一规范正当防卫认定的办法、机制,以增强正当防卫认定特别是诉前认定的独立性、专业性与权威性,如以省级公安部门为单元建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会同案件承办机关共同开展认定。如此,既可避免认定成为一家的“战斗”,制约可能出现的弹性与偏差,也可分摊疏解地方公安机关实务中的压力与阻力,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