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 | 冷静期不是万能的“后悔药”
冷静期不是万能的“后悔药”
半月谈评论员 张曦
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环节。然而“离婚冷静期”这一极为严肃的法律制度推出后,被不少行业领域蹭热度,一时间各种“冷静期”遍地开花:“离职冷静期”“办卡冷静期”“购物冷静期”甚至“入学冷静期”……
在某大型论坛上,一些求职者明确要求公司设置“离职冷静期”,提出离职后若后悔可无理由撤回。网友随后纷纷称赞,认为该举措是保护求职者利益的有益实践,但令企业倍感压力。
其实,我国很早便制定过冷静期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就有允许特许人在一段冷静期用于深思熟虑后作出理智决定的“冷静期制度”。冷静期本意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保护双方合作中不因思虑不足而导致错误决断设立的制度,并非在决断之后可任意反悔的后悔药,绝不是为单方撑腰的保护伞。
近年来,消费者滥用冷静期,导致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在电商平台尤为突出。例如,7天无理由退换等制度,便是电商规则中的“冷静期”。有些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并使用后强行退货,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引发冲动性消费行为,并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对此,我们需要建立并完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双向信用评价制度,形成适度倾斜与利益平衡的协调与统一,才能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对立中达到统一。
在中国,“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古训人人耳熟能详。承诺的力量之大、自我行为责任之深,是每个中国人自幼习得的教诲。且抛开法律规范,仅从德义而言,一个信用社会中的个体,也必然是恪守诺言、不轻易反悔之人。倘若一个个冲动消费、一次次冲动离职都需要冷静期来“兜底”,那么对于人生抉择的敬畏感从何谈起呢?
倘若经营者只想蹭冷静期的热度,面对消费者的呼吁声立刻不假思索设置冷静期,那么这个“热度”,恐怕有朝一日就会成为烫手山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