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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出门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由 司马盼香 发布于 综合

刘某于2020年5月10日将一套西服上衣委托给甲干洗店干洗定型,同时给付了20元的服务费。甲干洗店给刘某出具了取件单,取件单背面第6条内容为:“出门概不负责,在24小时内投诉有效。”

5月14日中午,刘某到甲干洗店处取回衣服,回家数小时后发现西服多处损坏,遂返回要求甲干洗店按西服原价赔偿损失费2000元。甲干洗店则称取衣单上明确载明“出门概不负责”,西服不是该店干洗损坏,不同意按照西服原价赔偿,而仅同意依据行业惯例,以服务费20元的20倍计算补偿400元。

因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协议,刘某遂于2020年7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干洗店按西服原价赔偿损失费2000元。

问:刘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可以。该取件单背面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具备要约要件的店堂告示等均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干洗店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