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认为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
并不了解申请执行也有时效限制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那么,如果申请执行的内容是抚养费
是否还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贾某与李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女跟随贾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共有财产轿车一辆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贾某车款10万元。2021年12月,贾某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下内容:李某支付车款10万元;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84个月的抚养费10.0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异议,称本案民事判决书所涉支付贾某车款10万元,已超过执行时效,应裁定撤销该执行事项;抚养费部分未超过执行时效的期间应为2019年12月之后,故申请法院裁定变更该执行事项。
02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本案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8日。本案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异议人李某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贾某于2021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贾某称其中途催要过款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申请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贾某要求李某支付车款10万元及该款项迟延履行金的请求,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应裁定不予执行。
关于贾某申请执行自2015年1月起的抚养费,法院认为,抚养费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应裁定予以执行贾某该项请求。
法院最终裁定:贾某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车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84个月的抚养费10.08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继续予以执行。
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裁定内容,未提出复议,现该裁定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方便证据搜集。基于对不同保护利益的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执行时效,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具有相同性质,是诉讼时效的一部分,其适用对象与诉讼时效一致,只是阶段和形式不同,故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均适用于执行时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法律只是规定执行时效在中止和中断上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已决权和未决权之间毕竟存在一定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审查本案时,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一方面从立法目的上考虑,追索抚养费虽然牵涉财产利益,但主要基于身份利益。子女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基于对这种特殊利益的保护,执行中的抚养费追索也不受执行时效限制。另一方面,本案异议人表示愿意支付判决生效后的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参照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裁定,符合立法精神。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院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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