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施救作证有奖,让“旁观者”不再旁观
近日,一部鼓励全社会实施无偿施救并为无偿施救人提供法律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金华无偿施救规定》正式施行。其明确规定,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见危施救,人间大爱。对于他人处于危险时刻,挺身而出施以救助,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而如何让这些善举受到认同、保护,除了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之外,利用法律法规来为其撑腰、呐喊、助威也是必不可少。
此次,浙江金华出台的《金华无偿施救规定》,除了作出施救界定,为施救者进行兜底等常规性操作之外,还创新提出了一项“自选动作”。《规定》明确,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鼓励相关知情人为无偿施救行为证明,规定“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该举措,正是针对了可能发生受助人诬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是考虑到了施救者面对“困境”时而设立的款项。一则,在一些无监控摄像的地方,如果施救者开展施救时没有得到有效的影像记录,那么在事后,其是否参与施救就缺乏了依据。而旁观者作证,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盲区”。二则,面对被救助者因昏迷、意识模糊而导致的误判,或者故意栽赃于施救者的情况,旁观者作证更能让施救者免于被诬陷,这对施救者而言是一种必要的保护。
俗语有言,旁观者清。此次金华出台的《规定》,把善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针对施救者本人,更是瞄准了周围的“旁观者”。因为,施救者固然令人肃然起敬,但旁观者也并非“一无是处”。一方面,有的“旁观者”并不是完全袖手旁观,也会在一旁提供救助物品,帮助拨打电话,甚至为施救者出谋划策,可以说其起到的作用虽不是主要的,但也具有辅助功能。另一方面,虽然一些“旁观者”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救助,可能由于其自身害怕,或者觉得自己施救能力还不够,但他们亲眼见证了施救现场,有的还保护了现场、参与了现场作证,其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能就此忽略。
为此,出台为施救者作证有奖的举措,既能鼓励旁观者不再“旁观”,也是对“旁观者”在施救行为中有所作为的肯定。相比于传统的“见义勇为”,更是多了一份“见义智为”的成分在里面。这样的义举,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具有“雪中送炭”的价值。
纵观国外政策,对于见危施救,也有一些“特别举措”。比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可能急救,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以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加拿大安大略省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些条款既有强制成分,又有保护作用,虽然方式不同,但都指向了对于受危者的帮扶和施救者的维护,其导向作用都是一致的。
当然,对于“旁观者”而言,给予作证奖励,也更要给予作证保护。特别是对看到肇事行为的“旁观者”,要鼓励他们敢于发声、勇于作证。同时,不妨对揭发假冒、顶替见义勇为行为的“旁观者”,也予以奖励及隐私保护,让那些为道德所唾弃的行为失去生存的土壤,无法在“隐秘的角落”生存。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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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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