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前扑致老人受惊摔成九级伤残,饲养人担责吗?
带着自认为小型、温顺的宠物狗去散步
本来是挺惬意的一件事
但却因未拴狗绳引来了官司
看法院如何判决?
这是菏泽巨野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王庆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晚9时许,76岁的原告庄某某与老伴在公园散步,被告孙某某带着未拴牵绳的狗也在公园散步遛狗,被告孙某某的狗在经过原告身前时突然向原告身上扑,原告庄某某坐倒在地。被告上前扶起原告后,遂打电话叫其儿子找车将庄某某送到巨野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住院3天,费用由被告孙某某垫付,又在济宁骨伤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26195.7元。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诉至巨野县人民法院。被告孙某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狗体型较小、性格温顺,不可能向原告庄某某身上扑,更不可能将其扑倒,当时原告庄某某说是被狗扑倒受伤,所以被告孙某某开始时配合原告庄某某检查治疗,后来发现原告庄某某身上并没有与宠物狗接触的痕迹,另外案发时公园尚未完工,基础设施不完善,且公园内的道路与绿化草丛有一定的高度差,原告年龄较大,有可能踩在道路的边缘滑入草丛受伤。被告孙某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庄某某在散步期间,因宠物狗前扑而受惊吓倒地,被告孙某某当场赶到并承认是自己的狗致其受伤,喊来家人将原告庄某某送到医院医治,先后垫付医疗费5000元,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虽主张其饲养的是小型宠物犬,未对原告庄某某有侵权行为,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原告庄某某身上不存在扑咬痕迹,原告庄某某所受伤害与犬只之间也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原告庄某某为九级伤残,原告庄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4248.7元,由被告孙某某全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案例解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的加害行为;二、被侵权人受有损害的事实;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无需证明动物饲养人存在过错,只需举证证明符合以上三个要件侵权责任便成立。
本案中被告孙某某饲养的宠物狗未拴狗绳属于违反管理规定,因宠物狗自行前扑致使原告庄某某摔倒受伤,虽然原告身上并不存在与宠物狗接触痕迹,但原告受有损害的事实与宠物狗前扑的行为存有因果关系,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三要件。
在规范管理饲养动物的情形下,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只有减轻责任的一种情形即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本案被告孙某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未拴狗绳属于违反管理规定,不存在原告庄某某故意造成侵权的情形,那么原告庄某某的责任便无法得以减轻,至于庄某某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公园环境因素等并不属于法定减轻责任的事由,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全额赔偿。
法官提示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的被告孙某某饲养的系小型宠物狗,如果其能够按照管理规定给宠物狗拴上绳就能避免本案的发生,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于人于己均有利。
来源:菏泽巨野法院
【来源:潍坊检察】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