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专门立法为个人信息保护上牢“法律锁”| 新京报社论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将改变之前法条分散、标准不同等尴尬局面,更好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图/新华社
文 | 社论
在千呼万唤中,公众翘首以盼多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落地。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立法工作自2003年启动,到2021年通过,可谓“十八载磨一剑”。《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是网络时代公民权利保护的大事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标志性成果。翻看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包括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内容,覆盖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方面面。
立法是时代的回响。一个现代的文明国家,必然是重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勃兴,我们俨然已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愈加凸显。
当年的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致死案,其实还有“案中案”:罪犯杜某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向诈骗分子陈某出售,以致酿成大祸。根据公安机关公开的系列典型案例,不法分子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动辄数以千万计,由此给公民隐私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平心而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我国在立法、司法、执法上也不乏若干举措。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护照法》《身份证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则载明了“个人信息保密”。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刑”,其后还出台司法解释“升级打击”。但是,立法条文分散、约束范围不广、制约手段滞后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所以,围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的专门法律,无疑将有利于改变之前法条分散、标准不同等尴尬局面,更好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图/IC photo
审视新问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将个体意愿放在首位,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该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等,有利于避免“暗箱侵权”等现象发生。
而对于近年来“大数据杀熟”争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直击痛点关切,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等;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法律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且收集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等,消除了公众的“后顾之忧”。
此外,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职能部门可按权限和程序“约谈”对方,或要求“合规审计”的权力。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等,如此重拳出击也更有约束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契合了大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而新法实施之后,更关键的是做好“下篇文章”。这包括: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如此,个人信息保护也将焕然一新。
文 | 社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