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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已出,法定责任还应落到实处

由 终廷花 发布于 综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法带娃”时代全面开启。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中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加强对孩子亲自陪伴、教育,关注小孩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荆门首个《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一次司法实践,也对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提高知晓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京山市人民法院发出的这份《家庭教育令》指出,如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裁定内容揭示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以事实证明“依法带娃”的要求并非空话噱头。

《家庭教育令》传导的是一种价值导向和教育理念。教育与工业生产有天壤之别,孩子不是流水线上的产品,性格禀赋各异,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教育更见效,不一而足。但多关心孩子、多与孩子交流、多了解科学的教育方式方法,总会对养育孩子产生正面效果。《家庭教育令》对义务履行人的一系列要求,对本身就有强烈家庭教育意识的家长而言,如同为人父母的必修课,无论自身能力高低,都会主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付出努力;但对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把养育孩子当成自身负担的家长而言,这些要求可能就是司法机关给负有养育责任的当事人布置的硬性“作业”。

“作业”已经布置,责任主体能否完成?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提出的要求也未必百分百照办执行,一个有着自主观念和行为的成年人,如何完成这份硬性“作业”,旁观者不免要打个问号。将法定责任落到实处,需要义务履行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作出实际行动上的改变,也需要借助外力敦促来实现思想和行为上的转变。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义务履行人向法官承诺会承担起认真照顾孩子的职责,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生活环境,帮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一“令”既出,家长必须兑现承诺。但要帮助更多家庭解决类似问题,还需要有一套学校、社区、社会联动的监管机制,以多方力量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与协助,使得《家庭教育令》起到实打实的干预和引导作用。(评论员 周围)

【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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