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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谁来管?国办督查室建议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

由 钟离黎明 发布于 综合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政府工作,督查组坚持“开门搞督查”,问策于企、问计于民,先后走访1300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5000名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创业者等,收集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1200余条。

  其中,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议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拟转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疑问已许久未解。

  今年10月23日,中国工商出版社微信公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的《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请看豆芽属性的批复汇总》文章也称,小小的一盘豆芽,其身世扑朔迷离,究竟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其中,原卫生部2004年发文明确,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知称,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黄豆芽、绿豆芽等。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9年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办监督发〔2004〕212号),“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但是,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谈到豆芽制发过程属性问题时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曾总结,目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6-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等。正因为如此,“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