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次掉进同一水坑,发动机进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7日20时30分(暴雨状态下)上海某公司所持有的奔驰乘用车由其员工驾驶从某高速收费口驶出,遇积水路段后车牌掉落。驾驶员捡回车牌送完客户后调头沿原路返回时,车辆扎进同一积水处,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赔后起诉保险公司赔付其车损125156元。
保险公司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暴雨不是车辆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保险公司,胜,不赔。
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驾驶人车辆反复通过同一积水路段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二、本案“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一、驾驶人车辆反复通过同一积水路段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险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
由此可见,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实务中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当暴雨天气时,驾驶人对降雨量、路面状况、积水深度以及车辆可涉水深度等情况无法预料和判断,驾驶员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前提下一次性驶入或通过积水路段,此种情形系正常驾驶行为,只是因为缺乏认知导致发动机进水,其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因此属于保险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驾驶人明知积水路段可能导致车损仍然驾驶前行,具有主观过错。此时积水路段可能由于暴雨造成,但暴雨已不构成导致车辆进水的主要的、直接的、关键的因素,此种驾驶情形下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不属于暴雨导致的,因此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本案事发时确逢暴雨,但驾驶员驾驶投保车辆首次通过积水路段时车牌掉落,在明知积水严重的情况下,重复通过原积水路段,导致车辆发动机熄火、损坏。涉案车辆发动机受损情形显然不能归咎于暴雨,而是驾驶员故意或放任造成,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险第十条第(八)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作出提示、在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上海某公司均予以盖章确认。该免责条款生效。
综上,标的车此次发动机进水损失,不是暴雨造成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是否应履行赔偿义务,首先考虑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若损失并非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亦无需考虑是否在免责事项范围内。若损失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责任成立,保险人需核实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存在免责情形的,保险人证明已对投保人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生效,保险人可拒赔处理;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人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