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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以民法典为中心厘清民事权益位阶、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

由 哈爱朵 发布于 综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以民法典为中心厘清民事权益位阶

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冲突,有效贯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民法典民事权益体系的解释,可以对民事权益的位阶进行如下排序: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民事权益位阶在司法适用中并不是机械地排序取舍,而应结合个案场景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民事权益位阶主要涉及高位阶权益的优先保护、低位阶权益的妥协容忍、民事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对利益受损者的适当补偿等效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吴汉东:

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适用

“权利”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和民法法典化的构造基础。民法典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和专有权利的特殊品格。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的适用规范,包括“基本规定”“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涉及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原则立场、精神理念的基本遵循,与知识产权运行有关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和通行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作出的特别规定。法教义学的任务是: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需要出发,对民法典的各类条款进行规范研究、经验描述和逻辑分析,在法理解释中推动法律应用,在应用实践中促进法律续造。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

确立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

走出刑事数字合规困境

我国当前正在大力推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其前提是合规的可行性。犯罪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不断强化企业在数据和数字技术等方面的刑事诉讼协助义务,这些义务不可避免地与其所承担的新型网络信息法律义务存在紧张关系,集中体现为基于国内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和数字合规成本三方面所形成的数字合规困境。区别于合规风险,这些合规困境无法通过企业内部合规机制建设予以化解,其不仅可能降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能,亦会实质性减损公民的数字权益和数字正义的整体水平。对此,有必要转变当前刑事合规研究中诉讼程序的工具性视角,在国内法层面强化数字法治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在国际层面推动犯罪治理协同的规则和机制建设,并将刑事诉讼中网络信息从业者的数字协助义务限制在正当、必要且合比例的范围之内。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关仕新选辑)

【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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