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一审已经宣判,王振华被判刑5年——这是猥亵儿童罪的顶格量刑。
但没想到的是,这事并没有就此画上休止符,而是又刮起一场舆论旋风。
在得知被判刑5年后不久,王振华方宣称将再次上诉。之后他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网络上发声,表示坚定地认为王振华无罪,还爆出了很多的“猛料”:王振华进入宾馆房间只有13分钟,有效可能作案时间仅5分钟,且否认了关于女孩伤情的鉴定结论……
这揭开了案子的“盖子”,在陈有西律师发言之后,被害幼女的律师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曝光了更多案件的争议点,很多说法跟陈有西透露的出入不小,包括伤情鉴定等。
“王振华猥亵幼女”案,显然“余波未息”。
律师的战场应该在法庭上
就眼下看,针对陈有西的发言,舆论场上多有攻讦之语。
这里面,部分舆论将矛头指向律师为“坏人”辩护,于情可以理解,于理却未必站得住脚: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本身具有豁免权,哪怕是“坏人”,也有权得到辩护,律师的参与是法庭正义的重要环节,不可或缺。
很多拿为“坏人”辩护去攻击律师没良知的,本质上是法治思维欠奉,也是拿脸谱化思维去否定辩护等程序的必要性。
但律师的战场应该在法庭上,不是在舆论场里。本案作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做了不公开审理,但被告人律师却率先将本案的一些争议性细节捅到了网上,并且充当起了当事人的PR,为王振华“洗白”,这难免引发争议。
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说话,是将节奏带正了还是带偏了,自然有很多争论。这也是种提醒:越是面对争议案件,司法机关越应该全面调查案情,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避免“黑箱操作”之讥。
王振华案中,还有没有其他受害者?
现在看,这起万众关注的案件,确实出现了“信息空窗期”,特别是在王振华判处5年有期徒刑之后,目前的相关通报还是有些“就事论事”,至今没有讲清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具体而言,案发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王振华是怎么指使周燕芬为其“物色”性侵对象的?有没有明确要求要找14周岁以下的幼女?周燕芬是怎么欺骗两个孩子到上海的?还有,本案中有两个女孩被带到了上海,一个9岁,一个12岁……这些关键细节却没有出现在通报中,反而是由被害人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提及。
此外,被害女孩的代理律师还称,周燕芬在当庭表示,之前一直为王振华物色女性为其侵害,这是不是真的?若情况不假,又是否涉及“介绍卖淫罪”?
让人遗憾的是,哪怕经过了长达11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跟去年7月4日公安机关第一次公布的信息相比,都更显“粗线条”。而且,关于这一案件,背后那条隐隐约约的“地下色情产业链”有没有被调查?王振华是不是第一次这么干?这些疑问也未得到解答。
判决之后,涉事法官在第一时间做出的释疑,主要针对王振华为什么构成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为什么顶格判了5年?
但就目前看,案件有些关键信息却没有交代清楚,这让本案一直处于模模糊糊的磨砂玻璃背后。正是这种模糊,给了被告人律师“操作空间”。
请让法律的归法律
在法庭上,律师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提出质疑、进行质证,完全是职责所在,也是体现了司法正义的原则。但像该案中被告人律师那样,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网上宣布某些单向度的信息,还企图操纵舆论风向,确实很难不被诟病。
虽然双方律师打的口水仗中,很多是非还需置于法律框架下去验证,但将9岁的受害女童放在“刀笔之下”,只能激起更多争议——不能说为了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就把女孩再次抛入深渊中。
实际上,陈有西声明中提到的所谓7位专家对女孩伤情鉴定的意见,也不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而且只是对鉴定结论做出“书证审核”,就是看的材料,并没有对女孩做亲自验伤。这样的质证已经在法庭上被驳回了。把这些已经被法院驳回的、明显带着辩护人利益的证据,放在网络上,是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
而陈有西声明中的有些说法,比如,如果王振华真的像网上说性侵了,“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也陷入了很多网友那样的窠臼——有情绪却无理性。
律师该宣扬的,不该是“得到辩护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无辜”,而是用法治思维去评判事情。
这不是去苛责某一方。律师应该知道当止则止,用法律辩护,在法庭上辩护,用证据辩护,而不是搞庭外操作,这对原被告双方律师一体通用。
说到底,在热门案件上,理应法律的归法律,舆论场的归舆论场。对案件质量负责任的,首先应该是司法机关。
就王振华案而言,到底有没有存在地下色情交易链,受害者是不是只有这个9岁的女孩?这些需要说清楚——司法机关的确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在此同时,怎样把这个案件的基本来龙去脉讲清楚,以释公众之疑,也需要拿捏好力道。
而就案外来看,无论哪方的律师,都不宜将在法庭之外散播涉及女童隐私的“证据”,这应是该守住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