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说好了优惠30万,等了一年要提车时,对方却称领导换人了,之前承诺的优惠给不了,只能按照原价交车。深圳郑先生盼了近一年的兰博基尼Urus提车前夕,却惨遭这样的打击。无独有偶,远在安徽的查先生也有类似遭遇。他等待半年之后,原来的优惠同样因为对方店总离职而告知无效,也只能原价购车。
最近,上述两名消费者因深圳兰博基尼授权经销商优惠不兑现一事,向南都汽车爆料。截至发稿前,前任总经理承诺的“优惠”一事,双方仍未能顺利解决。据了解,消费者已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最近,深圳消费者郑先生向南都汽车《车真相》调查团报料称,他于2019年6月6日,在锦龙奥德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兰博基尼Urus,该车的车身价为人民币3,968,332元,当时店方销售人员承诺优惠后为3,668,332元。
郑先生的新车订购合同。
今年4月中旬,该店客户经理告知他车辆即将到港口。不料,5月21日,对方告诉他,他订购的车辆已经到店,但是不能按照之前承诺的优惠30万元价格给他,原因是现在公司领导层更换了总经理,现任总经理不同意按照原来的承诺价交车,只能根据原价提车。后来,郑先生与现任总经理见面沟通,但对方表示,需要他作出让步,坚持不可能按之前承诺的30万元优惠给他。
郑先生对此十分不满,指出自己有保存销售人员给出优惠金额一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视频证据,对于对方“坐地起价”的行为,他不能接受。5月28日,郑先生再次到该店与现任总经理协商,但对方始终不肯兑现之前的承诺,只是说公司可以赠送几次保养以及一些礼品作为补偿。
据郑先生介绍,当初他与店方客户经理洽谈好的优惠价格后,他随即根据双方的约定,缴付了40万元定金给锦龙奥德汽车有限公司。他指出,正因为对方承诺了30万优惠,他才缴纳40万元定金。
郑先生认为,现任总经理一直以锦龙集团的上级领导不同意为由,坚持违背约定好的优惠价格,他认为是锦龙奥德汽车有限公司单方面的违约。而且,在双方最近的沟通中,店方又咬定郑先生并非签署合同者及刷卡付款者本人,要求郑先生必须持有刷卡者的代付款书,否则要由刷卡者本人到场。然而,郑先生觉得,虽然签署合同及付款方签的是他哥哥名字,但他哥哥已经全权委托自己,整个购车过程都是自己跟进,店方根本没有必要将他哥哥牵涉进来。
对于新车订购合同上面并没有体现出优惠金额,郑先生解释,这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店方称,第一份合同是订购合同,根据厂家的规定,上面的金额要写全价,提车时,双方会再签署一份销售合同,上面就会有优惠的金额。由于考虑到对方也是大品牌,他就照办了。没想到,对方承诺的“优惠”一事,自己就没有了最有力的书面证据。
店方经历承认30万元优惠的微信聊天记录。
如今,郑先生提出了两个诉求:一是要求锦龙奥德汽车有限公司要么履行承诺价,即给到优惠价格3,668,332元,他马上付余款提车;二是他的定金已经缴付马上满一年,立即退还他的定金40万元,且赔偿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巧合的是,据来自安徽的查先生反映,近期他准备提车时,也有相同的遭遇。据查先生介绍,除了对方承诺的30万元不能兑现,下订时选装的三项配件也缺少了。
查先生发现,新车选装项目中,缺少了全尺寸备胎、座椅通风及方向盘双色缝线,“即使现在提出来,由于厂方已经向经销商交车,补上去显然也不可能了。”
查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已经是第二次在该店购车,第一次购买时也是需要先签署一份订购合同,合同上面的价格也是显示原价,等提车时,再签一份销售合同,上面的金额就是实际成交价。由于有了第一次的购车体验,因此这次他基本上是与对方谈妥就下订,但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上周,查先生到店就此事与现任总经理进行了沟通,和郑先生一样,截至目前“优惠”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南都记者注意到,郑先生所提供的订购合同,付款人填写的并非他本人名字,而是另一位与郑先生同姓、名字也只有一字之差的郑某某。南都记者根据合同上面的联系方式,拨打了合同上面付款人郑某某的电话。据他介绍,他并非汽车圈内从业者,投诉人郑先生是他弟弟,与店方签署订车合同及付款人都是他,而且当时他本人也在场。其后,他就全权委托给弟弟负责后续的购车事宜了,因此,具体购车优惠及相关纠纷细节,他并不是很清楚。但既然产生了这样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他也建议弟弟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据记者向查先生确认,在订购合同上,他同样是用了自己妻子的名字,而他表示可以提供公证委托书。
奥德店客户经理:答应过优惠,“上面”不批也没办法
据消费者郑先生和查先生反映,他们都是和一名吴姓客户经理谈妥价格后,才向奥德店下订单。当南都记者联系到兰博基尼锦龙奥德店客户经理吴某时,她承认,自己的确为二人向公司申请过30万元购车优惠,并由前任总经理批准。但是后来该公司发生人事变动,该名总经理离职,对郑、查两名消费者承诺过的优惠也不被公司所认可。她作为一名客户经理,权力有限,在“上面”不批的情况下,也没有办法兑现这些优惠。她还表示,从上周四开始,公司已经不让她再管这事,不得再对外发表任何观点。
据南都记者了解,其实前任总经理在位期间,其他客户也曾得到过不同的优惠承诺,即使在前任总经理离职之后,那些优惠仍然生效。在一名长期与众多客户打交道的店方工作人员看来,也不明白偏偏这两名消费者为何就被公司“卡”住了。
对于奥德店前任总经理彭某,郑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自己并不认识他,而查先生表示两年前曾经见过他两次,但并没有他的联系方式。锦龙集团一名内部人士称,该店前任总经理之前是用公司电话号码,离职时就要交回公司了。至于这位总经理的私人号码他们也没有。
奥德店现任总经理: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优惠价格书面证据
现任奥德店总经理赖先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投诉人郑先生并非签订订购合同方及刷卡者本人,因此,在他不能提供具备法律效用的代付款说明书时,必须由签订合同及刷卡者本人到场协商。否则,在其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店方不可以投诉人郑先生洽谈价格并将车卖给他,否则他们要负违约责任。
现任店总与郑先生的交谈纪录。
一旦协商不成,郑先生要诉诸法律,也应该是签订合同及刷卡者本人作为原告。赖先生强调, 除了需要确认身份外,最重要的前提是需要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优惠价格合同或者其它有效的书面证据。
锦龙集团:进一步了解情况
南都记者联系到深圳兰博基尼奥德店所在的锦龙集团,针对此事,该集团一名不愿具名的内部负责人称,奥德店新任总经理刚刚接管该店,并于近期已经与消费者沟通过。但消费者未能提供釆购合同,因此店方回应,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同时,该内部人士介绍,由于现在都是旧店原有客服管理,而超豪品牌和普通品牌的客户管理截然不同,所以他们还需要向店方了解详细情况。而集团内部的服务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问题,也会及时汇报集团并矫正工作。
截至发稿前,该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他们收到了一份来自兰博基尼深圳奥德店的书面回复。店方称,他们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跟客户的约定以合法签订合同为准,无论哪位员工是否在职,都不影响企业对客户的承诺,但也希望客户提交出合理合法的依据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都记者从一名资深汽车经销商从业人士处获悉,其实,有豪华品牌经销商此前曾经碰到过一些同行扰乱市场价格的情况。个别二级经销商以客户购车为名,和该店谈好优惠价格后,先交付订金,再将车“原价”或者接近原价卖给向他们订车的消费者。因此,经销商在交车时,对不能够提供店方所需优惠及身份证据的客户,确实会谨慎对待。
兰博基尼:优惠合同细节由经销商自己掌握,厂家不干涉
南都记者从兰博基尼中国处确认,位于深圳蛇口的兰博基尼锦龙奥德店,确为他们旗下的授权经销商。而对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及相关优惠细节,由经销商自行掌握确定,作为厂家,他们并不会干涉,但要以双方签订合法书面合同的约定为准。
消费者需出示“优惠”证据 付款方是谁并非关键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指出,此事要判断谁对谁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很简单,直接拿证据说事就行。“这个证据,可以是纸质合同,也可以是微信或QQ聊天记录。只要有证据证明店方有承诺但现在不遵守,无疑就是4S店违约。”但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就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了,现在消费者提供的订购合同体现不了相关优惠信息,不过微信聊天记录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与纸质的聊天记录进行核对。
至于购车合同的买家是谁、付款方是谁,这些并不重要。在买卖合同中第三方付款也是比较常见的事,商家不能以此不履行相关义务。
在这次的事件中,虽然经销商存在管理层人员的变换,也可能因为经历过买家真实身份并非普通消费者的客观事实,从而在交易过程中持谨慎对待态度,但是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购买方内外勾结损害锦龙公司利益。“如果有证据,那么购车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既然现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不能以内部人的嫌疑去否定外部购车人的利益。”
因此,在没有真凭实据证明买家购车有不轨企图的前提下,商家质疑买家的动机,纯属无稽之谈。曹培杰补充道,作为消费者,也可以尽量配合对方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对方核实后,仍然不肯兑现约定的优惠进行卖车,建议消费者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