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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发布 涉及人权保障、死缓开庭、认罪认罚

由 汤生 发布于 综合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刑诉法修改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如何衔接?今天(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此次发布的《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

《新刑诉法解释》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在保障辩护权方面,明确提出: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在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方面,明确提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此外,对于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同时,考虑到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备受关注,《新刑诉法解释》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关键词1人权保障

辩护律师可查阅讯问录音录像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是此次《新刑诉法解释》的重点。

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解释称,《新刑诉法解释》将强化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对于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往往以“防止录音录像传播”为由禁止辩护律师查阅。此次《新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明确律师可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有助于审查核对证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与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不过他也谈到,2013年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批复“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时曾表示,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而此次《新刑诉法解释》只明确了能查阅,未明确能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是个遗憾。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则表示,《新刑诉法解释》中设立了一个前置条件:把律师可以查阅的录音录像范围限定为“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

“那么,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没有移送法院的录音录像,这部分可能是律师和被告人最关心和申请查看的内容,或许会出现程序和违法问题。”

关键词2:证据裁判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赵铭告诉记者,死缓案件绝大部分有两年考察期,其间没有故意犯罪就减为无期徒刑,一旦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则改为执行死刑。如果没有前端开庭来保障其合法权利,一旦后端改为立即执行死刑,对罪犯来说相当于剥夺了其诉讼权利。

如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沈亮指出,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要参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经验做法,完善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和方式,确保庭审质量。

此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死缓二审案件开庭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并且,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提升刑事案件的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错案件。”李少平表示。

关键词3: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 尽量一次完成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备受社会关注,《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同时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记者了解到,此前有意见认为,上述情况下不宜绝对排除。例如,在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相关证据无异议的情况下,该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过,起草组表示,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诉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监督讯问活动、抚慰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有效沟通等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是“应当”而非“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因此,对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未成年被告人供述,取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无法保障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故应直接强制性排除。”起草组称。

关键词4:认罪认罚从宽

性侵未成年人 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重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2018年底在全国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已达83.1%。今年以来1月至8月整体适用率达83.5%。

沈亮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定罪把关不严、量刑轻重失衡、程序繁简失当。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沈亮称。

他表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接着,沈亮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较轻犯罪案件等等。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关键词5:反腐败

逃匿贪官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可没收涉案财产

2018年刑诉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此次《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

《新刑诉法解释》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对于缺席审判程序,也明确表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李少平说。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张畅 马瑾倩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