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文身馆为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被检察院告了
来源: 紫牛新闻
检察院认为,文身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四年前的6月1日,90后出生的章某文身馆开始营业了,在四年后的这一天,他却站在了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等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据介绍,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也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案件影响重大,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加云出庭依法履行职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儿童节开业的文身馆,三年多时间为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
小何在2019年到章某的文身店文身的时候,刚刚15岁,章某在其手臂、手面、胸口文了艺妓、花和英文字母,花了五六百元。
小何的奶奶知道后,非常生气,当即要带着小何去把文身洗了,小何担心留下疤痕,没有同意。后来,小何也感到文身对其影响不好,也想去把文身洗了,但是咨询后还是因为会留下疤痕,最终放弃了洗文身。
开文身店的章某是个90后,他出生于农村家庭,在初中辍学后,他通过自学掌握了文身的技艺。在2017年6月1日“儿童节”这一天,他开到文身馆营业了,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消费者。
通过文身机器将针刺入皮肤,拨出后再注入墨汁、朱砂或其他染料,使色素渗人真皮层,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章某所文的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关羽、画臂等。
一位未成年人手上文的图案
经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检测,章某文身时使用的颜料每1kg中含有11mg游离甲醛,超出每1kg中5mg的报告检出限。
章某说,一开始生意不好,不会询问前来文身人的年龄,有时明知看到来文身的人是未成年人,也不会多问,而是根据其需求进行文身。
章某一边给人文身,一边也从事清除文身的业务,“后来,也有的人文身后后悔了,来找我洗掉,小的文身我可以去掉,但是的大的我不敢做,怕有风险。”
据章某回忆,有一位家长得知自己的孩子在其店里文身后,当即和几人找到他的文身馆里,用拳头打了他。章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人,把文身馆告了
宿迁市沭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章某经营的文身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且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存在为多名未成人文身现象,且章某在没有申请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检察机关调查的证据证实,本案文身的未成年人中,有11人文身时系在校学生,15人系团伙犯罪成员,6人系文身后加入团伙,32人文身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特定文身为标识形成聚集,进而发展成团伙或有组织犯罪,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
沭阳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特殊保护原则,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要求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本案5月2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章某及其代理人辩称,法律并未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为未成年人文身,文身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对错,错误在于人们对文身的认知。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接受章某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中,有的已经参加工作,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年龄在十六七岁,对于文身可以作出独立判断,具有明确认知,该行为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属有效。章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文身行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章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章某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即使认定构成侵权,章某的文身行为涉及的未成年人也未达到社会全体或多数人的程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该行为已经停止,故章某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医生:文身不能完全清除,过程漫长而痛苦
“临床中,主动前来清除文身的人,大多是成年人,他们文身的时候是未成年人,长大后,后悔了。”在庭审中,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任刘厚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员出了庭,就清除文身的过程、效果等发表了意见。
据刘厚生介绍,在他接触的前来文身人中,有的老板说,自己文身的时候不懂事,后来谈生意都受影响。
刘厚生说,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颜料进入人体后着色。临床上清除文身病例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陈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文身不能完全清除,当前比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本身也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果感染会在身体表面遗留疤痕。
“文身染料渗入皮肤有造成发炎、感染的风险,洗文身过程较长且非常痛苦。”据刘厚生介绍,激光清除文身过程痛苦,一般需要4-5次,考虑到皮肤的恢复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需以年计算。清除文身的费用根据医院等级高低收费标准不同,沭阳县中医院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厘米100元。
对专家辅助人员陈述的意见,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专家辅助人陈述的仅为个人观点,并无具体、权威资料证实。即使专家辅助人陈述内容真实,针对的也是清除文身的行为,而非文身行为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文身造成未成年损害及构成侵权的依据。
法学专家:文身是一种亚文化,容易被贴上“不学好”标签
“文身是一种亚文化,会强化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认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作为专家辅助人员出了庭。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是狄小华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通过调研、统计、访谈,狄小画总结出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文身容易被认为是不学好的表现,导致社会公众的排斥;2.文身具有身份认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后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3.文身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外界排斥时,容易被动形成自我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观念偏离甚至对抗;4.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文身是出于好奇,一旦后悔,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5.文身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容易互相效仿。
“未成年人文身,容易被贴上‘不学好的’标签,一旦他认同这种身份,那就非常危险了,走向堕落,也就不可避免了。”狄小华呼吁,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应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加强这方面立法,从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对于狄小华的意见,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文身会给社会公众留下不学好的印象,以及未成年人文身大部分都属于模仿、好奇的陈述,属于客观事实,“但这应归因于大众对文身认识的偏见,不应归因于文身行为本身。文身不一定就会犯罪,没有文身而犯罪的人更多,不能因为有文身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
同时,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干预。这既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应然结果。”
庭审现场
此外,章某应当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我保证以后不会再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一审判决后,章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会提起上诉。
法官: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
该案合议庭成员、宿迁中院副院长周辉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裁判对社会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本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
“从法律层面看,我们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周辉说。
周辉表示,从社会层面看,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原标题《全国首例!文身馆为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被检察院告了》)
编辑:刘瑶
统筹:王长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