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云台山法庭审理了一起舅妈因长期无偿抚养外甥女,向其父母索要食宿、照看费案。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最终依法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冬(女)之弟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3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某与蒋某某父母同住。
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蒋某冬、张某某亲生女儿张小某在修武县西村乡某中学就读,因家距离学校远,来往不便,除周末及节假日(含寒、暑假)回家外,其余时间寄宿于被告蒋某冬娘家。
其间,作为父母的蒋某冬、张某某很少给张小某零花钱。蒋某某常年在外跑运输,父母无收入,张小某多由舅妈王某某负责照顾。原告王某某以蒋某冬、张某某不予支付食宿及照顾费用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蒋某冬、张某某为了女儿张小某就读方便而将之寄宿于被告蒋某冬娘家,其间,多由原告王某某对之抚养、照顾。原告王某某对张小某并无法定抚养、照顾义务,其对张小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请求被告蒋某冬、张某某支付因抚养、照顾张小某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遂依法判决被告蒋某冬、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8457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外甥女与舅妈虽系亲属关系,但舅妈对外甥女并无法定抚养、照顾义务。因此,当孩子寄宿亲属家时,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均应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这样有助于让人们常怀感恩之心,弘扬助人为乐的优良精神。(吴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