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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案:用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

由 简振武 发布于 综合

鲍某某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鲍毓明被指性侵‘养女’”案,调查结果出来了。

9月17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女方韩某某则修改了年龄。通报同时称,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而对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安徽省太和县官方也通报表示,将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则通报表示,已针对该案中发现的基层办案单位和个别民警执法不规范、答复当事人和外地警方态度简单生硬等问题,进行了整改。

另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不得不说,这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媒体曝光之初,两个主角,一个是有钱有势的高管,一个是柔弱的女孩,女方控诉对方性侵,加之海量的“细节”呈现,很容易偏信一方,认定鲍某某性侵“养女”是“不争的事实”。

但舆论不是法官,是否存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由外界舆论“一锤定音”,必须由职能部门介入,依法予以锁定,最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处理。

从最终调查结果看,此事中没有“强奸少女”的犯罪片情节,而是“私人纠纷闹到公共舆论场”的狗血剧:没性侵,没洗脑,没人身控制,有修改年龄,有假“收养”之名的畸形亲密关系。这其中,“幼女”与“性侵”的关键指证,靶子都立不住。

虽然情节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样,但实事求是的调查能让人信服。也只有实事求是的调查处理,才能平息争议,还原正义。就此事而言,实事求是体现在很多方面。

单从有关部门“调查介入脉络”看,就足以排除很多人“偏袒”的疑虑。今年4月,媒体曝光后,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高检、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各地公安机关的发力,联合督导组的成立,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体现了对此案的高度重视,也让调查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再看具体调查过程,从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到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再到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这些“有板有眼”的程序性工作,让获取的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在这起风波中,韩某某的真实年龄是“关键”,决定了鲍某某“罪”与“非罪”。为了查实韩某某被性侵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有关部门查阅了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的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的骨龄鉴定结果,最终查明她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相结合,并有鉴定结论作为支撑,更驱散了人们的心间疑云。

实事求是也体现在最终的处理方式上。是的,联合调查结束了,鲍某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看似是“赢了”,但这还不是剧终。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犹在。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身为外国人却“暗中”执业,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没有什么不妥。考虑到鲍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公安部门处以驱逐出境,也是应有之义。

而法律无罪,也不等于道德无亏。从调查情况看,鲍某某根本就不是一朵白莲花,在“没有看过身份证”、知道对方有可能是幼女的情况下,还以收养之名发生关系,只不过“因对象错误”而“逃脱一劫”。对鲍某某来说,压根就没忌惮强奸幼女,只不过女方“别有所图”改了年龄才“幸免”。

如今,虽然没有蹲监狱之虞,但道德伦理上却是“污点”,理应接受严厉的道德谴责。事发之后,涉事企业相继与鲍某某划清界限,表明了企业面对“失德者”的应有态度。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鲍某某涉性侵案”终于落幕,鲍某某虽然经“查证”无罪,但“惩罚”一个也不少,而基层公安机关违规办事、办案不规范等“伴生”问题,也在督导整改中。到头来,一码归一码,不枉不纵、实事求是,不因舆论风向就随意定罪,也不因未涉罪就对其伦理污点放过,也体现了正义该有的样子。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佘宗明 何睿 校对: 卢茜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