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朋友圈道歉5天,朋友圈该如何发?

  朋友圈有的发广告,有的发骂人语,这些都是不可取的,甚至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

  一、朋友圈发广告,如果微信系统认定为营销号,就有可能被封号

  今年前几个月,一大批微信账号就被封了,特别是不少群控号、营销号,甚至一些老号也逃不过被“诛杀”的命运。

  这次整治是来真的,很多人开始转卖群控手机。

  原来,一个人可以操作50~100台手机,每个手机登录一个微信帐号。只要一个人,只要一台电脑和群控软件,就可以每天通过50~100台手机微信号大量加人,大量发广告,造成大量垃圾信息和虚假营销,因此微信取缔了群控号。

  以前,一些人注册多个微信号来做微商,有大号、小号、主号、副号之分,只有一个主号是他自己经常用的,其他号就用来加人、发广告,然后利用夸大、套路营销,把一些信任他的好友转移到主号来,忽悠他们做代理。但今天,这些小号、副号也被封了很多,因为被认定为营销号!

  看来,以后的微信朋友圈,要玩就玩真的啦。

  二、别以为朋友圈私密就可以骂人,你可能成被告

  最近有一起法律纠纷,被告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几次辱骂某公司的内容,结果被原公司告了。

  最后,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刘某曾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原公司是“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原公司及相关人员。

  因为公司都是原同事,他骂人的结果都被看到了,于是,刘某被原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在法庭调查当天,刘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法院认为,虽然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这也是一种公开性的侮辱。

  鉴于刘某已经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置为隐私照片,已经事实上停止了对原公司的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朋友圈道歉5天”的判决。

  朋友圈要做真心的朋友,不必说假话套话

  你利用朋友圈做营销不对,利用朋友圈骂人也不对,说套话假话也不对。朋友圈是朋友聚集的私密空间,更应该谨慎对待。

  如果你不真心待朋友,必将失去所有的朋友。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大象是蚂蚁的耳坠子”:

    做了还怕别人说。


  31岁的张女士没想到,和朋友在短信上的一段口角纷争,竟被朋友将聊天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记录截图,并附上自己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我没想到她竟然会这样做,很多朋友后来都问我是怎么回事。”张女士对朋友的做法感到异常愤怒,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6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的这位朋友因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法院判决赵女士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相关侮辱性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至少保留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微信朋友圈辱骂朋友被起诉

  今年31岁的张女士是阆中人,在阆中经营一家酒吧,和年长她1岁的赵女士本来是朋友关系,不过,这段朋友关系却在今年3月份“走到了尽头”。

  2017年3月6日晚,张女士和赵女士在酒吧喝酒间隙,聊起了另外一位两人都认识的陈姓朋友(女性),不过,谈话间,张女士讲到和这位陈姓朋友因为脾气不和,没有联系。

  让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赵随后在这位陈姓朋友面前提到了这次谈话,并讲了一些关于张女士的坏话,陈还为此打来电话质问张女士。这让张女士一头雾水,张女士随后在微信上联系赵女士,责怪对方不应该在陈面前添油加醋。事后证明,这是一次不愉快的交流,张女士随后被拉黑。之后,张再次通过短信联系赵女士,成都商报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两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了解,两人彼此都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第二天,张女士便接到很多朋友发来的消息,称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对她不利的言论。张女士赶紧打开微信,手机屏幕上弹出的画面让她极度郁闷,因为赵女士竟然将此前在短信上辱骂她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同时出现的,还有张女士本人的照片。赵女士还在微信朋友圈写到:“我真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很多朋友都看到了这条消息,都打电话来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张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说,这件事对自己的影响很大,甚至有人将此事告知父母,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这件事还引发了自己与丈夫之间的矛盾。

  3月8日晚,张女士约赵女士解决双方因微信所引发的事宜,后经阆中市沙溪派出所出警解决未果。之后,张女士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当面向自己道歉,并通过当地媒体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张女士还要求赵女士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朋友圈道歉5天,朋友圈该如何发?

  法院判她在朋友圈道歉3天

  一个月后,案件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得知,庭审当天,作为被告的赵女士并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6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原告张女士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女士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不过,张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赵女士目前尚未在朋友圈的道歉,自己接下来打算申请强制执行,记者曾试图联系赵女士,未果。不过,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目前尚未过上诉期,赵女士若对本案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焦点一: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可能涉嫌违法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在本案中,赵女士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

  同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赵女士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女士理应当向原告张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焦点二:

  除了经济赔偿,还要在朋友圈发道歉函

  按照张女士的理解,赵女士的行为对自己和家庭造成太大负面影响,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对方当面向自己道歉,并在报纸、媒体上刊登道歉信为自己消除负面影响。不过,法院最终判决显示,除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仅要求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不低于三天的道歉函。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赵女士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她和张女士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赵女士在朋友圈向张女士发布道歉函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每个人,在个人朋友圈发布消息时,也要慎言。”

  焦点三:

  骂人者拒道歉,受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如果赵女士没有上诉,又拒不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张女士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可以以赵女士名义发布对张女士的道歉函刊登在当地媒体上,不过,相关刊登费用将由赵女士承担。

  旷心怡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超 图据网络

  编辑 江亚玲

  以下为网友评论:

  网友“Dj哥哥30049024”:

    女人就是是非多,表面看着多好的,其实暗地里谁也看不起谁.....这个道理我初中就明白了!

  网友“豆瓣儿君”:

    赵某心思深,怕是早就看不惯张女士了,也许是别人过的比他好?还是得罪过她,记仇?呵呵不管怎么说,这赵某都是奇葩,这不算朋友,仇人都不如!

  网友“蒲公英1402912”:

    人以群分,物以类聚,满大街的都是朋友,鬼友!有些人的朋友定义门槛太低了

  网友“辣姐30892058”:

    酒吧女就那素质

  网友“红尘历练60733151”:

    唉!最亲密的人是最可怕的敌人

  网友“糖糖花花绵绵”:

    这是朋友吗这,赵女心机深交不得

  网友“冉冉升起Seven”:

    我也要去起诉一些人,起诉花钱不

  网友“FoxDemon丶star”:

    这朋友,交的真好。

  网友“手机用户5429690170”:

    朋友相处到这份上?哎!何必嘛!

  网友“痛并快乐着88290246”:

    阆中牛肉

  (2017-06-20)


  近日,《致王卫先生:顺丰偷走了我的客户》的文章火爆朋友圈,针对顺丰疑似偷商家客户的舆论也持续发酵。

  昨日午间,王卫在其朋友圈回应了该事件:业务在推广大当家只是个别地区所为,公司从来是绝对不许在任何包裹上张贴广告,这次张贴的刚刚撞有同类型的产品,绝对违反公司规定!另外,客户数据全部集中总部管理和使用,数据使用有严格审批流程,我们绝对没有将客户的讯息转给大当家使用!

  王卫朋友圈截图

  虽然涉事的顺丰区域负责人已经微博道歉,王卫也出来说“对不起”,然而仍有业内人士质疑:前有疑似“假海淘”被曝光,后有客户被撬单,上市后的顺丰为何变成了如此这般模样?

  微信发文对此评论道:做平台的就应该安心做平台,帮着平台商家更好的赚钱,做头牌的就应该安心做头牌,将自己的姿色做的更吸引人。顺丰今日的行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顺丰所独有,但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谁,抢夺自己客户的市场资源的企业即便现在风光,也不会有光明的未来。

  针对上述事件,和讯网致信顺丰相关人士,其以顺丰集团微信公号的《关于樱桃的一段插曲》代回应,该文以顺丰大连区区总侯爱鸣的微信表态截图为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2017-06-15)


  天啦噜!

  朋友圈吐槽需谨慎!

  不然可能会成被告!

  骂前公司被起诉

  去年6月,80后女孩陈某进入成都某装饰公司担任经理,年底时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词句。

  之后,陈某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

  老东家知道之后怒了。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而鉴于该公司不能证明其确实因为陈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因此不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

  结论:哪怕朋友圈只有100个好友,你都要警惕给前领导打小报告的前同事。

  骂交警被行政拘留

  今年,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因不满交警对丈夫酒驾处理,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并诅咒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等,事后虽然删除致歉,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刘某仍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因警方考虑到刘某尚在哺乳期,仅给予批评教育。

  刘某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警方形象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刘某之所以选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警言论,目的是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试图得到别人的支持。这实际上已经具有了煽动的意味,会对别人产生诱导作用,产生坏的社会影响。

  结论:老公酒驾,老婆开骂,还是警察,心比较大。

  骂老乡被判赔钱

  去年,台湾老伯在微信朋友圈骂拆伙的同乡“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广东地方法院认定为发布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贬义词的内容,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侵害公民名誉权,判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结论:这年头,耿直boy越来越难做了。

法院判朋友圈道歉5天,朋友圈该如何发?

  散布谣言引发恐慌

  今年4月9日下午,黄石一5岁男童失踪,第二天媒体报道后,全城网友在朋友圈转发寻人启事。10日晚,谣言开始在网络蔓延:

  “小孩在地下室找到了”;

  “孩子在江边找到了,身体的器官已经被挖掉了”;

  “恐怖分子来了,当地一下午就丢了2个孩子”……

  11日,谣言又有了其他版本:

  “大冶新街发生了两起抢小孩事件!”

  “银川来了100多人到大冶抢小孩了,请大家看好自己的小孩!”

  12日,雷云翔在家门口附近的水塘被找到,尸体完好。

  孩子走了,谣言更令人寒心。网友不求证信息真伪,就在网上大量转发,根本就没有顾忌孩子亲人的感受,还在社会上造成恐慌。此后,多名网友被警方处理。

  结论:散布谣言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有一颗恐怖分子的心,警察蜀黍别放过。

  自媒体污蔑王健林

  去年11月12日,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该文阅读量较大,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14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16日,万达集团向北京市法院正式诉讼“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然后,这个粉丝量庞大的自媒体账号就怂了——

  最终今年3月14日,王健林一审获赔7.5万。

  结论:王爸爸、马爸爸是你们能模仿的吗?

  各位吃瓜群众

  这下知道在朋友圈乱说话的后果了吗?

  除了被判道歉删文

  被认定侵权的

  精神损失赔偿费最高10万!

  传播谣言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会被拘留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朋友圈使用手册

  1、当微信好友在100人以下时,发布“朋友圈黄色预警”;好友在100-500人时,发布“朋友圈橙色预警”;好友在500人以上时,发布“朋友圈红色预警”,此时你发发美食美景晒娃就行了;

  2、离职后,对前领导和可能打小报告的前同事设置“不让他(她)看我的朋友圈”,或者删除这些好友;

  3、删除朋友圈所有负面状态,歌颂幸福美好新生活;

  4、党员干部时刻铭记自己的特殊身份,所有朋友圈状态以24字为思想核心;

  5、化悲愤为动力,当你想在朋友圈骂人发泄的时候,就发点鸡汤文,如:《当年他被老板骂得毫无尊严,后来他成为一名伟大的企业家》《挫折是人生一道风景》《转发这个观音像会有好运》《经常发脾气的人容易得这些病》……实在不解气就转发这种文章《转死他!让全中国知道这个畜生官员》……

  6、朋友圈不是例外之地、不是法外之地,时刻谨记自己在朋友圈发言就像拿着大喇叭在天安门广场发言;

  7、对于新闻事件永远不要主观臆测,一切以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权威媒体消息为准,如有出入,纯属你眼瞎;

  8、不要以为秒删状态就没人看见,有种方法叫“截屏”,当你想发布负面言论时,关闭WiFi,关闭流量;

  9、关闭朋友圈功能☺

  10、将手机模式设置成“学生模式”,只能接电话发短信;

  11、编不下去了,欢迎补充☺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2016-08-03)


  作者 | 南海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编辑组

  来源 | 南海公共法律服务(ilawnh)

  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了

  大家表达喜怒哀乐的旺地

  但是

  不注意自己的言辞

  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哦

  近日

  南海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由发朋友圈引起的侵权案件

  2015年12月,家住佛山南海区的杨某两兄弟,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一篇名为《锌钢巨骗,佛山××五金厂》的文章,称“佛山××锌钢招商是假的,骗经销商的钱是真的”等。信息被发布后,鸿来公司(化名)将杨某兄弟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杨某兄弟发布不实消息,侵害了公司名誉。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二人停止侵权,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内的不实消息,并在朋友圈内向鸿来公司赔礼道歉,为鸿来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大家可能觉得这只是个案,不足为戒,小司妹简直太较真啦!但是,小司妹特意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因“微信朋友圈造谣、诽谤”而被罚的案件还真不少……

  1、2015年2月,刘某认为罗某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辱骂自己,遂将罗某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并索赔25万元。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罗某致歉10日并赔偿刘某7万元。

  2、2015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广州市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权案。案件中,两个老朋友由于合伙经营起纠纷,闹翻了脸,其中杨某某在朋友圈骂对方“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另一方告上法庭。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判决其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

  3、2016年1月11日,贵州贵阳开阳县一车主小陈因违停被贴罚单,很生气,便将此事发布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并发帖谩骂交警,想借此泄愤。最终,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4、2016年7月4日,一段“九瑞大道19公里处的九江县港口街镇洗心桥村横坝头出现破坝”的小视频在很多九江人的微信朋友圈、聊天群里疯传。经九江县港口镇政府核实,该信息系谣言。7月19日民警将制造谣言的孙某抓获,并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同时属于公共空间,发朋友圈辱骂、诽谤他人,或者造谣,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是不是说,只要不违法,就可以随便发呢?

  答案是否定的!发朋友圈言行不当,还可能有这些你意想不到的后果……

  有人因此离职

  某天, 李女士发朋友圈表达心情不佳,不料被老板看到,以为她抱怨工作,遂跟帖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悲催了!两天后,李女士离职。

  有人因此欠人一顿鸡

  6月1日晚,一女子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刚好旁边一出租车从此路过。她以为是出租车司机肇事逃逸,遂在朋友圈发帖批判。后来证明是自己搞了个大乌龙,便发帖向出租车司机道歉,并承诺“有机会请你吃吮吮原味鸡”。

  在朋友圈发言不当,究竟会违反哪些法律呢?

  可能违反了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也有可能违反了

  《行政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有可能违反了

  《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回到南海的这个案件,南海法院认为,杨某二人在微信上发布消息,足以让业内人士联想到鸿来公司,已影响了其商业信誉;同时,杨某二人发布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影响及范围有限,责令其在朋友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已能够弥补鸿来公司的损失,故作出以上判决。

  微信朋友圈虽然大多只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其传播和影响范围。同时,微信朋友圈可能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紧密,若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并且直指具体个人,经熟人间口耳相传,就很容易让受害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影响。

  小司妹想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应该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微信朋友圈内容的发布者,都应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置身“法”外,更不能“无法无天”。

  (2016-07-23)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9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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