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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被判赔7成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由 钭翠娥 发布于 综合

  盗刷被判赔7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法官:在信用卡交易中,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应对持卡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年12月15日3时55分许,刘女士正在南京的家中熟睡,但其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却被人在西班牙接连消费3次,盗刷41066.9元。事后她找到相关银行交涉,但银行认为三笔消费均凭密码支付,应视为刘女士自己消费,责任应由其自担。无奈之下,刘女士于今年3月将发卡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自己信用卡被人盗刷的损失应由银行担全责,理由是被告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卡。9月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银行被判担责70%,原告刘女士担责30%。

  信用卡在西班牙被盗刷

  30出头的刘女士是南京人,2009年其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2015年 光大银行(3.770, 0.04, 1.07%) 南京分行将刘女士这张卡升级为阳光伊人钛金国际信用卡。同年12月15日凌晨3时55分许,刘女士手机收到三次短信提醒,显示她的上述信用卡有三笔消费,总款项为41066.9元。早上9时许,刘女士才看到短信,她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人工服务,确认信用卡在12月15日凌晨短短一分钟内有三笔消费,消费地点在西班牙。

  刘女士觉得此事蹊跷,因为上述消费从开始到她获悉此事时,其一直在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的家中及去省人民医院上班的路上,信用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事发当日,刘女士去找发卡银行交涉,向光大银行总行申请将此三笔消费作拒付处理。此后,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未通过该拒付申请。无奈,刘女士只好忍气吞声一边还款一边讨说法。

  状告银行讨要说法

  今年3月,刘女士将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信用卡被盗刷的41066.9元自行负担;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及利息共4355.8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原告刘女士提供了事发当日自行拍摄的视频,证明当天案涉信用卡在其身上,且其人就在南京。但被告认为该视频系原告自行制作,不予认可。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还认为,根据该行《信用卡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所为,欠款应由持卡人归还,本案涉及的三笔消费应为刘女士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所为,不是盗刷。刘女士认为案涉卡片系被复制而使真卡遭盗刷,被告未能保证信用卡的不可复制性及安全性,责任应该由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承担。

  法院判决银行担责70%

  9月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使用密码交易。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信用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银行担责70%,原告因密码保管不善担责30%。

  针对本案的判决,主审法官徐小菲表示,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案涉三笔交易为伪卡交易。在信用卡交易中,银行负有识别真实信用卡并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的义务。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作为案涉信用卡的发卡行,未能保障其信用卡的唯一识别性,未能识别出他人所使用的伪卡进而造成损失,故应对伪卡交易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持卡人具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其对密码的泄漏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情认定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