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去上厕所,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近些年这已经成为职场人摸鱼的常见方式,甚至有了“带薪拉屎”的说法。意为工作想偷懒的时候就去上厕所,明明5分钟能结束却硬要去20分钟。王某因为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太长而被公司解雇,他连续10天每天在厕所待3-6小时,最终被公司以《员工手册》条例解雇。
人有三急,上班族工作时间去厕所,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从网友们对此话题的议论中可以看出,“带薪蹲坑”成为一部分“摸鱼党”躲避工作的套路,于用人单位而言,如何既保障员工上厕所的正常权益,又防止员工以此为由“摸鱼”?实际上,这是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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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别人是上班偷闲摸鱼,这是上厕所顺便上班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作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的案例引发网友热议,5月24日,潇湘晨报晨视频开启投票:员工因“带薪拉屎”时间过长被解雇,你觉得上厕所时间久是偷懒摸鱼还是合理需求?截至25日下午3点,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的超五成网友认为上班时间长时间“带薪拉屎”属于合理需求。
有网友直言,“去厕所次数多可以理解,一次蹲半个小时也可以理解,但是三个小时是怎么做到的”,也有网友调侃,“别人是上班偷闲摸鱼,这是上厕所顺便上班”,也有网友表示,“如果确实身体不适可以请假,这样每天待这么久,不大合适”。
禁止“带薪蹲坑”能写进公司制度里吗?律师分析
焦点一:禁止“带薪蹲坑”能写进公司制度里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介:规章制度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而单方制定的制度。良好的规章制度对于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布程序合法,即为有效。就像老百姓要遵守法律规定一样,在公司内部,公司管理层与员工均应遵守合法的公司制度。
在本案中,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显然属于企业员工管理极其少见的情况,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可能对员工每天如厕时间进行限定规定。但是,王某每次在厕所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明显超过员工正常如厕时间,占用了大量工作时间,确实会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王某未提供相关病历依据,也未向公司申请病假。因此,法院对王某行为属于“因私离岗”的认定并无错误。
焦点二:企业该如何把握保障正常如厕与防止带薪蹲坑的平衡?
冯沁涓表示,对于类似王某“超长如厕”行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并非不保障员工权利。如员工患病可以向公司请病假,在法定病假期内,公司应当同意员工休病假申请。本案王某可以提前与公司沟通是否请病假,做好工作交接。
当然,公司在员工管理过程中一味强势也并非好的方法,给予特殊情况员工理解、包容与关怀对于构建和谐人资关系,提升工作效率更有积极意义。
类似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法律永远不能将方方面面囊括其中,企业规章制度通常只能对常见情形进行具体列举规定,而无法涵盖企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所有特别少见或意外情况。如若遇到少见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该事例结合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加以判断并予以处理。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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