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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千农民被套2亿 背景很深吓一跳

由 东方崇学 发布于 综合

  4千农民被套2亿背景很深吓一跳!近日,我市部分市民因参与非法集资上当受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决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名注册律师,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当事人应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现行法律,非法集资案该如何处理?

  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被骗属于私法调整的空间

4千农民被套2亿 背景很深吓一跳

  法律领域有行政法、刑法等国家强制力调整的公法范围,也有私法范围。公法范围里,当事人双方关系不平等,往往体现在管理与被管理;而私法领域内,讲究的是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讲究的是在相应范围内高度自治、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完全自主的行为,比如民间借贷就完全属于私法调整的空间。

  本次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被骗案中,参与人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强迫,集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参与非法集资者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与了解,想一想自己要集资的经济主体是否有实力来实现高于承诺利息的高利润;也理应明白当一个经济主体走到高利吸收资金的地步,往往已经面临着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的危机。而参与者无视高利益诱惑下的高风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然应当明白,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与政府没有关联,如今完全应该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承担。

  法律领域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就是取得多大的利益,就承担多大的义务。本次部分群众参与的非法集资案中,政府机关并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利益、权利。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按照现行法律,非法集资案该如何处理?

  在非法集资案中,不少是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参与非法集资者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作为担保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既有可能想将责任推脱给员工,也有可能是为分散借款金额,不作借款主体,作好逃避刑事责任的准备。其行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要由刑事侦查部门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在此不做赘述。

  签订合同的员工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明白签订此合同的后果,因此应当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公司作为担保方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这需要视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

  如果员工对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不服,且能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第54条申请法院确认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所为是因受法定代表人欺诈、胁迫等原因。但是《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1年未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成为了有效合同。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而主动按照《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因素,对无效合同,可主动确认无效。

  若足够的证据能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签订合同的员工不必履行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担保人也不能代替签字员工继续履行债务,这不仅是由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也因为,若保证人仍履行保证义务则意味着保证人要继续履行违法合同。但是,即使合同被判决无效或可撤销,并不意味着责任人可以逃避还款责任,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8条相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需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归根到底,最简单而又有效的方法依然是源泉控管,就是说面对高利诱惑,当事人自身要增强风险意识,请专业律师护航以前瞻性地保障自身权益。

  笔者最近遇到的多起此类案件中,多是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的出资者,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多采用抵押的方式,并且以房产抵押最为常见,手段多是将房产证拿到自己手中而已。有的债务人用父母、兄弟等人的房产做抵押,但在担保合同中,债权人却并没有要求作为担保人的产权人确认签字,更没有事后的抵押登记环节。殊不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相关规定,以建筑物等做抵押,必须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此抵押权方能生效,否则,债权人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物权法》中仅抵押的内容,不但有登记生效的抵押物,也有登记对抗的规定,实践运用中各有不同。此外,还会涉及抵押权顺位、抵押物共有等诸多规定。融资担保中,也常常会出现物保与物保并存、人保与物保并存等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形。较大的担保案件有时还会涉及到财务、税收、企业管理流程等问题,这就要求律师既要熟悉相关法律还要知晓相关财经知识。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增强风险意识的同时,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