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武圣人关二爷月下斩貂蝉真相
其实说到关羽和貂蝉,我想大家并没有什么概念。因为感觉是两个怎么也不会有交集的人。在我们关于三国时期的史料中和小说中都没有指出他们俩存在什么关系,但是在民间百姓口口相传的传奇中他们有着十分暧昧不清的关系。
从民间百姓的传说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版本。一是在吕布死后,关羽把貂蝉藏了起来,后听说曹操追杀她就拔剑自杀了。还有一种是关羽把貂蝉送回家乡,至此便没了交集,更有另一种猜测是曹操为了挑拨离间,要把貂蝉送给关羽,然后关羽为表示忠心,就杀了貂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貂蝉的下落的确是和关羽脱不了干系的。
其实,在《三国演义》中作者是提到了这件事的,即使是隐喻,我们还是能看出来。他将赤兔和貂蝉结合在了一起,用赤兔来写貂蝉在继吕布被杀后的下落。因为我们无论是在小说里还是正史中都可以发现他们有着相同的命运,而且赤兔和貂蝉的本名任红昌,有着极大的联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俩的确有着千丝万绺的关系。
关于貂蝉的出身,有野史这样交待:其人本姓霍,无名,山西人,与名将关羽为同乡。自幼人才出众,聪敏过人,因而被选入汉宫,任管理宫中头饰、冠冕的女官,故称‘貂蝉’官。因遭十常侍之乱,避难出宫,为司徒王允收留并认为义女,方才成就了离间董卓、吕布父子的壮举。关于貂蝉的结局,有评话这样叙述:吕布死后,貂蝉被曹操带回许昌,作为侍女留在丞相府中,关羽屯土山约三事暂时降曹之后,曹操为了笼络关羽之心,特赐美女十人,貂蝉便是其中一位,当关羽听到貂蝉报出姓名之后,感其胆识,撩髯称了一声“好”之后,闭目不言挥手令去,貂蝉听后,明白关羽全其名节之意,回房后遂自尽而亡。
白楼自从斩了吕布降了张辽,估计貂蝉也是被CC抢夺了。曹操喜欢关于这样武艺高强,大义凛然的武将,把貂蝉给关羽也不是不可能,只怕是关二爷不收吧。
关于这个问题我自己是这么推敲的,不知道对不对,大家给点建议:
能流传千年不倒、被尊为武圣的人肯定有他的道理,怎么可能被美色所诱?
貂蝉肯定在吕布死后没挂,应该是被曹操抢去了,曹哥好色嘛~
但是曹操是个很有心计的人,不可能为了一个美女就得罪关羽,应该是给了关羽..
至于关羽是否斩了貂蝉就不太确定了,有人说什么怕被女色所惑,个人认为完全是扯淡、既然不好色又为何斩貂蝉,斩了不是正好证明他心虚吗?
至于貂蝉死没死就不确定了,人家一若女子有那么可恶吗?中国男人历来喜欢把罪过推到女人身上,或许是貂蝉自己自杀的吧?
以上说法,均来自传说,笔墨认为,前者犹可信,后者多虚言。因此,我想还是不必追根寻源的好,心中留下一个有胆有识美丽的女儿形象就已足够了。
1、三国时期的地名,现在全改名字了。九原是吕布的故乡,现在改成包头。可以想象一下,吕布大喝:吾乃包头吕布,来将通名!“驻马店袁绍!”“临沂孔明!”“石家庄赵子龙!”“保定张翼德!”“西双版纳孟获!
2、今天陪女友商场买衣服。选好衣服她到试衣间拉上帘子试,我就坐在沙发上等。这时候一个六七岁的小孩跑来跑去,突然,他跑到试衣间门口大喊:“见证奇迹的时刻到了!”说完,一下把试衣间的帘子给拉开了……
小编语:
一看商场名字,优衣库。
3、今年已经20了,还没有谈过恋爱,也有点那个什么情节,我自己还是个处男,有车宝马3系高配,在市里有一套房爸妈给我了,月薪不高但可以过日子,所以希望另一半也是个处男。
小编语:
那啥。能把你宝马给我不…我的车翻了…
4、一个人在一个抓娃娃机上花了180元,一个娃娃都没有抓到。然后,他报了警。。。警察来了后,不信,也花了180元,在那个娃娃机上抓,也是一个也没有抓到。。。后来那个警察以欺诈罪把娃娃机的老板抓了起来。。。
小编语:
娃娃机的老板不信,也花了180,然后跟警察说:多判些年!
5、草原上有羊族和狼族,羊族每年要往狼族交几百只羊才可保平安,后来羊族统治者被推翻,新上任三位长老,他们为了羊族想出各种方法,羊a:我们可以跑,跑不过狼的被吃掉!羊b反对:我们可以去寻找第二块草原!羊c叫大家冷静:我认为应该和狼开战!用我们的角保护我们。结果大家都感觉羊a和羊b说的对,只有少部分支持羊c,后来羊c带领少部分羊和狼族开战,羊取得胜利,大家一看羊c胜利了,于是大家一块抵制狼族,狼族被赶出了草原,但有些狼不愿离开,从此,狼堡和羊村开始了几千集的大战……
小编语:
是不是发生在青青草原?
6、男朋友向我求婚了,哈哈,好开心。一上班我就把我的辞职信交了上去,整天在这里累死累活的,今天,我可以毫不客气的对他们说:老娘不伺候了!我要结婚了!哈哈,不理会同事们异样的目光,大步走了出去,出了门口抬头望着夜幕下霓虹闪烁的招牌,有些恍惚,真想大喊一声:天上人间!我再也跟你没关系了!
小编语:
嫑脸,天上人间没有我不认识的,说说你编号。
7、小叔子瞬奸今年16了,读初三,他放学回来把我拉到他房间里,悄悄地问我:“嫂子,我等会要跟喜欢的女孩约会,需要带什么东西?”我递给他七个气球,刚走没多久他就垂头丧气的回来了,我:“这么快回来了,没见到她?”瞬奸:“见到了,一下一个!”
小编语:
总算是知道他为什么叫瞬奸了
8、工作失意时,我就爱照镜子,看着镜子里那张帅气又阳光的脸,我总能找到安慰自己的方式,对,大不了就做鸭……
9、五一聚餐,同学喝醉了,扶着他回宿舍。走到操场时实在走不动,坐到主席台上休息。同学拿着手机打了个电话:喂,爸,在干嘛呢?对方回,吃饭呢,怎么了?同学把电话45度仰望天空:我他妈的叫了你20年爸,你就不能喊我一声爸么!..…
小编语:医院Wi-Fi快吗?
10、“老公,我迷路了快来接我回家~” “老婆别急,你旁边有什么店子没有?” “有一家XX超市,XX电器,XX饰品店…” “还有什么没有?” “还有一家XX洗脚城” “好的,我知道了马上到!”
小编语:老公:好的,
我马上出来,哦不。。。是马上过来
(2017-05-04)
赵云,字子龙,是常山真定(今河北省正定)人。身长八尺,姿颜雄伟,三国时期蜀汉名将。汉末军阀混战,赵云受本郡推举,率领义从加入白马将军公孙瓒。期间结识了汉室皇亲刘备,但不久之后,赵云因为兄长去世而离开。赵云离开公孙瓒大约七年左右的时间,在邺城与刘备相见,从此追随刘备。赵云跟随刘备将近三十年,先后参加过博望坡之战、长坂坡之战、江南平定战,独自指挥过入川之战、汉水之战、箕谷之战,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战果。除了四处征战,赵云还先后以偏将军任桂阳太守,以留营司马留守公安,以翊军将军督江州。
赵子龙
刘备看上赵子龙,是看上了赵子龙拼命三郎的性格,且在拼命的同时还会冷静地思考,所以刘备断定赵子龙会是一个出色的保镖。只要对他施恩有加,他是绝对值得信赖的。
有记载:后刘备奔袁绍于邺与云相遇,随从至荆州,战博望,出长阪,迁为牙门将军,仅为一名护卫偏将。随刘备南定诸郡后,方升为偏将军,领桂阳太守。后刘备入蜀,留赵云于荆州,领留营司马(相当于警备队长),专司内务。说白了还是一个保镖。
赵子龙拼命三郎的体现到极致是在当阳长坂坡孤身救少主时,就是这次赵子龙升职成了护卫偏将,就如如今的保安队长吧。后又“孙夫人以权妹骄豪,多将吴吏兵,纵横不法”。为了救少主,不惜得罪刘备的新夫人——孙权的妹妹。这又奠定了刘备对他的信任,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保镖。后来不管出行到哪里,赵子龙都会随行在刘备的左右。
赵子龙
后赵子龙随诸葛亮朔江而上,入平益州,赵云被封为翊军将军。翊,护也,还是一名护卫统领性质的将领。只是在护卫的位子上往上爬了一截。
建兴元年(公元223年),刘备病逝永安宫。后主刘禅继位,刘禅感念赵云两次救护有功,将赵子龙由中护军、征南将军,迁为镇东将军,并封为永昌亭侯。
后一直未有升迁,倒是在孔明出祁山街亭之败时,赵云亲自断后,几路兵马中唯赵云一路未曾有损失,然而回军后也因此次战役失败,还被贬为镇军将军,后卒于任上。
上面这段资料显示,赵子龙从头到尾也就一保镖,最多就是一个高颜值的保镖而已。
但他拼命三郎的本色让他的功绩不菲,这是事实,与关羽、张飞等比毫不逊色。
(2017-09-06)
我按市场价买了吕布的房子,并取得房屋的房产证,现在貂蝉起诉我,要解除合同,让我把房子还给她,原因是吕布的房子有她的份额,吕布未经她同意把房子卖了,法官会不会也喜欢美女,支持貂蝉?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不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且不属于应当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不等同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3.受让人须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4.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且处分人属有权处分。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竞争,为了在市场中站住脚跟,求得生存与发展,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有的是靠研究技术,开发产品,降低消耗,摊薄成本,拓展市场等策略,以求竞争的优势地位;有的则采取行贿受贿,拉拢腐蚀交易对方部分成员,使其为自己提供内幕信息,或与其相互勾结,恶意串通以达到推销伪劣产品,剽窃技术,制造对方混乱,使自己得到某种好处或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之目的。由此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的争议就越来越多,希望大家针对此类法律风险及时作出安全防范,防患于未然。文末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
“善意第三人”
的
法律依据
: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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