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货车交钱就放行?交通局副局长与多名下属受贿被查
身为交通局副局长,却放任下属买卖“路牌”,对违章车辆视而不见,甚至还收受下属们的8万元贿赂和大量烟酒……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权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权1969年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20年2月17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权于2010年3月开始任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6月,周某权开始负责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违章情况的查处、行政处罚,以及对治理交通违法超限超载的查处。
在任职期间,周某权对当地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超限超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疏于管理、视而不见,当地不仅买卖“路牌”,甚至形成灰色利益链条。
比如,一名罗姓货运单位负责人,通过向周某权下属的机动执法中队队长林某武(另案起诉)拉关系,建立起利益输送链。
2016年至2019年,罗姓男子先后20次通过林某武,向惠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第一、第二、第三及机动执法中队行贿,数额达到37.4万元。
行贿之后,这些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贴上“忠诚”“兴旺”等路牌,就能够正常营运。
“周某权平时有跟我们一起上路检查违章车辆,但次数很少。”林某武称,对中队执法检查违章车辆,周某权基本没有管束,由他们自行执法处理。
周某权的行为,致使惠来县出现“货运乱象”,并被督查室暗访拍摄,在中央电视台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还查明,周某权在任职期间,多次非法收受各个企业的钱财,共计5.8万元。
2015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期间,周某权还多次非法收受下属执法四个中队队长的贿赂,共计8.1万元以及大量烟酒。
在被调查期间,周某权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将受贿款全部上缴惠来县监察委员会。
法院认为,周某权身为惠来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多次收受下属执法中队队长节日礼金,放任各个中队违规进行执法检查,对超限超载的违规车辆随意放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周某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受贿罪。对周某权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
周某权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周某权能认罪认罚、已退清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周某权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提出对周某权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周某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周某权已清退的犯罪所得13.9万元,予以追缴,由惠来县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