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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入刑有重大现实意义——访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

由 颛孙佳悦 发布于 综合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马向菲 吴书光)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涉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迈出中国反兴奋剂斗争历史性一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近年来,中国的兴奋剂入刑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陈志宇说,司法解释是兴奋剂入刑实质性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此后,按照兴奋剂入刑的既定方针和路线图,体育主管部门继续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深入沟通,推动修改刑法,对司法解释尚未涵盖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更为直接有力的制裁。在坚持不懈努力下,修正案最终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和条款。

“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生产、交易兴奋剂和组织使用兴奋剂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弥补现行反兴奋剂规则的局限性,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威慑力度,增强处罚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是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因此,推动兴奋剂入刑,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他说。

他认为兴奋剂正式入刑对于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进而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都将发挥深远的影响。

兴奋剂入刑将对意图使用兴奋剂的人产生极大震慑作用,但陈志宇指出,这一规定并非针对运动员,而是对准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因为国际反兴奋剂界普遍认为,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往往与辅助人员密切相关。2021年即将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便指出,“参与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包庇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应当受到比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把这些辅助人员通报给主管部门(从而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是遏制使用兴奋剂的重要措施”。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兴奋剂犯罪条款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陈志宇说:“我们一直主张,推动兴奋剂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刑事责任,他们的问题仍交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规则处理。兴奋剂入刑要着重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势头,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此前的司法解释将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不过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与兴奋剂有关的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规制。与此同时,行业和行政处罚又显得力度不足,兴奋剂入刑后弥补了中间的空白。

陈志宇指出,组织、强迫、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实施对象不属于未成年人、不涉及国家考试,那就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这些行为,仅靠行业处罚,惩处力度明显不足。即使违规人员受到禁赛、罚款等行业处罚,依然可能我行我素,违反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而修正案增设有关罪名,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