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移征收环节,稳步下划地方 消费税改革酝酿提速推进
作为“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的一场“重头戏”,消费税改革正释放出加快脚步的明确信号。近日,继“十四五”规划文件中对消费税改革作出部署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接连谈及下一步消费税改革的考虑,透露相关政策思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调研组赴广东省就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和直接税体系等开展了专题调研。业内指出,目前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图已然明晰,有望提速推进。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是典型的间接税。从税收收入来看,消费税是我国当前第三大税种,2020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2028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7.79%。2021年第一季度,国内消费税收入为5154亿元,同比增长18.5%。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前不久,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地方税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
在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本轮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敲定:调整征收范围和税率;征收环节后移;税收收入稳步下划地方,与此同时,统筹考虑消费税立法。
事实上,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2019年底,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作为我国的第三大税种,消费税改革有利于更好地调节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发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导向作用;并通过将消费税划归地方,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制度,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征收环节后移,是本轮消费税改革的一项关键之举。“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由生产环节逐步调整为消费环节征收,有利于补充地方税收收入来源,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进而为消费税立法做准备。”李旭红指出,近期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在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长承受压力的状况,将消费税收入划归地方有利于补充地方税源,完善地方税体系。
而对于征收范围和税率而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李旭红认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大多是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绿色税收性质。因此,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应当进一步凸显消费税的绿色性质,发挥调节经济、促进合理健康消费的作用。征税范围应该有增有减,与能源消耗、资源保护、环境污染等相关商品可以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在保持总体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消费税改革是在现代税收制度改革的大框架下进行全局谋划的,也是为了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结合地方税体系的完善,用消费税改革来激发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很好的抓手。此外,消费税改革也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优化消费结构。
在蒋震看来,消费税改革不能一刀切。“征收的范围不同,应税消费品不同,对税收收入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后移环节中不能一刀切,要注意轻重缓急,优先推进条件具备的,慢慢推向全局。”
李旭红指出,消费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于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未来,消费税要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降低地方财政风险、引导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同时,征收环节后移等改革有一定的持续性,要以立法的方式巩固前期改革成果,提升相关消费税政策的权威性,使之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不断推动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也是下一步要落实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