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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法治锐评|“夫妇盘活烂尾楼被刑拘”事件别急下结论

由 频长志 发布于 综合

据南风窗11月17日报道,位于河南省宜阳县的龙苑小区从2014年左右停工一直“烂尾”。2021年8月,在香鹿山镇政府见证下,王小文、徐庆利夫妇与鑫诺公司签订协议,接手了龙苑小区。随着合作进行,鑫诺公司和王小文夫妇之间也渐生嫌隙。鑫诺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2023年2月,宜阳县政府开始介入此事,根据“龙苑小区问题相关意见”显示,需王小文夫妇等退场并交出房屋钥匙和相关证书,但对夫妻所谓利益保障的31套房和1200万元却迟迟没有兑现,等来的是对他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今年11月14日,徐庆利称,其丈夫王小文被宜阳县警方带走。

新闻报道之后,引起了更多的争议和关注。公众对事件的真相表示怀疑,有人质疑这是否是一次冤案,也有人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提出质疑。王小文和徐庆利夫妇的遭遇不仅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和担忧,也让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对投资者保护的态度产生了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后果性”等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结合是否产生危害后果、是否面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等特征进行认定。

近些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系列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活动。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尚未披露王小文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案情,所以关于王小文夫妇是否真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难以准确判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仅需要看其目的是否正当,还需要看待其行为的潜在危害及刑事违法性。如若王小文夫妇募集资金的渠道、方式不合法且产生了社会危害后果,既使其行为客观上盘活了烂尾楼盘,但鉴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也不应当免除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后果责任。

目前官方还未就此案发出声明,王小文夫妇方面的陈述乃单方陈述,真相究竟如何有待进一步调查。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相信有关部门会将此案查清并及时回应公众,让法律公正驱散公众疑云,照亮人心,依法保障投资者权益。

(法治评论员 山东社会科学院 刘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