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来源:广州海事)
案例一
不按照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例二
未及时向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020年8月31日,广州南沙海事处执法人员利用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对珠电码头船舶开展电子巡查时发现“大新X”轮AIS未正常显示信号,遂对该轮进行登船检查,经核查发现该船AIS自上一始发港出发时,AIS设备发射信息故障,无法查询到最近一个航次的AIS轨迹,且AIS设备故障后未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依法对该船进行查处。
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员朋友应注意什么
对于船员朋友来说,AIS在航行中的重要作用无需赘述,大家应该按照上述常见问题和处罚项目对照自查,做到:
1、信息应全 静态数据中的船名、呼号、MMSI、天线位置、船舶种类等与证书一致,动态数据中船舶艏向、船位、航速等数据要准确,航行数据中航行状态、吃水、危险货物、目的港、预抵时间等应及时维护;
2、功能需测 定期进行设备自检,查看是否存在故障,并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短信发送测试,航行时联系距离较远的其他船舶,及时发现AIS的接收、发送性能是否有较大减弱;
3、故障要报 如AIS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附近海事部门,及目的港海事部门,联系维修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接下来,广州海事局将持续做好水上无线电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保障辖区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良好稳定。
供稿:指挥中心 督察处
编辑:牛继浩
编审:宁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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