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人民群众生活与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密不可分,三两好友逛街购物享受休闲乐趣、银行办理存款贷款业务、洗浴中心泡澡按摩、游乐场欢度亲子时光……各类场所丰富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引发诸多纠纷,被杂物绊倒、因路面湿滑倒、被残破设备划伤、被场内其他人侵权,在公共场所受伤,谁来买单?
3月22日,北京房山法院法官来为大家聊聊公共场所、经营场所里安全保障的那些事。
逛街购物被鞋盒绊倒 购物中心和鞋店共担40%责任
据了解,申某在某购物中心逛街购物,当在某鞋店专柜区看鞋的过程中,被该店店员摆放在地上的鞋盒绊倒,随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臂桡骨头骨折。申某诉称,自己沿着试鞋凳一侧行走,即将拐弯时感觉脚下有东西绊住,于是就想迈过去,但因为摆放的鞋盒数量较多,没能迈过去而摔倒受伤,正常情况下试鞋凳周围不能放杂物。因购物中心和店铺未能对其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受到严重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和店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5万余元。
购物中心辩称,根据其与涉事店铺签署的合作协议,由鞋店对其自己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因申某摔伤不是在其管理的公共区域内,所以不同意对申某进行赔偿。
鞋店则辩称,申某在其专柜区时碰上其他顾客坐在试鞋凳试穿挑选各款鞋型,同时顾客备选的几双鞋在导购的有序安排下整齐码放在顾客脚边,并没有堵塞卖场正常通道,申某是基于其个人原因,疏忽大意碰倒码放整齐的鞋盒,致自身摔倒受伤,店员已经第一时间将申某送至医院就诊,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为申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故不同意再向申某赔偿其他费用。
另外,即便要赔偿,也应该由购物中心向申某进行赔偿,因为其租赁店铺属于内铺非独立空间的布局,购物中心作为商厦整体管理者,有责任承担商厦整体包括其内铺的安全维护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购物中心和鞋店系联营关系,事故虽然发生在鞋店的营业区域内,但是购物中心作为联营一方对于该营业区域也具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且该案商厦实际是由购物中心经营,故购物中心应与鞋店一起对营业区域内的秩序、安全承担共同管理义务,虽然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因鞋店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鞋店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但该约定是购物中心和鞋店对于事故责任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以购物中心和鞋店对于申某在购物期间所受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而申某作为有购物经验的理性成年人,在商场卖鞋专柜区域内、随时可能摆放鞋及鞋盒的试鞋凳周围行走时,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在看到叠放在一起且高度不低的鞋盒后,未选择绕行而是径直迈过,在意识到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过于自信、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被绊摔伤,未能尽到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其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购物中心和鞋店作为专柜区域的经营管理者,应负责经营区域内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其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致使试鞋凳周围的鞋盒叠放过高,从而造成在旁行走的申某被绊倒摔伤,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申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购物中心和鞋店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法院依据相关票据、鉴定意见、申某收入证明等证据予以核算。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周蕊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该案中B店以不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来免除自身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鞋店与商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购物中心、商场作为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且人流量巨大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因物品堆放、地面湿滑、电梯运营、人流拥挤等因素造成逛街、购物顾客受伤的情况并不罕见,即便多数情况下是因为顾客自身疏忽大意受伤,但作为经营管理者,却也存在未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等不规范行为,故而导致购物中心、商场面临赔偿的概率较大。因此,不论是购物中心、商场的管理者,还是具体商铺的经营者,都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做好自己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同时,作为顾客的公民,也应合理注意自己的购物安全,不扎堆不哄抢,顺序排队礼让,如遇路面不平、湿滑处提前选择绕行,切勿掉以轻心。
结账区被逆行顾客撞到 超市承担补偿责任
宋某在保姆陪同下到某超市购物。在保姆排队结账时,从出口处拉着购物车逆行而来的孙某将宋某撞倒在地。宋某随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宋某认为,由于超市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孙某撞伤,故将孙某和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并要求超市承担补充责任。
超市辩称,宋某的摔伤是由于第三人宋某的行为造成的,实际侵权人是孙某,事发时地面没有任何污渍和水渍,地面干净整洁,其已经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宋某的摔伤与其无关,故不同意对宋某进行赔偿。
孙某辩称,事发时没有拉着购物车向宋某迎面走去,而是宋某自己拉着小推车,在路过超市地面一个小坑时,被自行推的小车绊倒的.当时恰好离宋某最近,看到老人摔倒了,出于爱心扶起了宋某,但是宋某的摔倒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对宋某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发时宋某在排队等待结账,孙某从收银台出口进入超市并在行走中向旁边张望,在明知可能与宋某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仍试图从较为狭小的空间通过,最终导致宋某倒地,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宋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而超市在相对狭小的空间,特别是收银台的区域,摆放了较为密集的货架,导致排队付款处人员拥挤,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排队结账的人员进行疏导和分流,且在孙某从出口进入超市时并未对其进行适当的劝阻和引导,特别是在结账区域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人身接触的情况,故超市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宋某所受损害承担补偿责任。
而宋某在与孙某身体接触时有向后退步动作,但根据监控录像无法看出是否是宋某的向后退步动作是否导致了双方的身体接触,综合考虑案发情况和相关证据,宋某与孙某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故由宋某与孙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在孙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该赔偿义务时,超市对宋某承担2.75万余元的补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案中,首先,宋某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宋某本人和孙某的行为所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非超市;其次,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正是因为其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该不作为的行为是孙某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再次,如果超市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通常能够防止宋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孙某作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发生竞合。
因此,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超市的过错程度,故以超市在50%的范围内对孙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为宜。
法官提示,虽然宋某与孙某的这场意外就事件本身来说仅是一场因琐事引发的身体权纠纷,但将本次事件放置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背景下观察也能带给我们很多反思。
宋某与孙某的身体接触才是宋某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和终极原因,而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但非原因,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目的是为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提供另一种途径和保障。但这仅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在孙某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超市在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孙某已经全部对宋某进行了赔偿,那么超市将可以不再对宋某进行赔偿。且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超市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的孙某进行追偿。
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的超市,应加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应以醒目文字、图案作出警示,对于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和地段,应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引导和分流,对于不按秩序规定进出卖场的顾客,应及时进行适当劝阻和纠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力度、定期高质完成对员工的培训,大力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微笑常挂嘴边、安全常放心间,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而作为消费者,在要求超市、服务人员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也应管理好自身行为,遵从超市管理规定,不推搡不哄抢,错峰购物、有序排队,做文明、理智的消费者。
疫情期间扫码老人跌落台阶 银行尽到义务被判无责
2020年9月,57岁的徐老太到银行办理存款事宜,疫情期间需要扫描健康宝登记方可进入营业大厅,因台阶上人员较多,工作人员告知徐老太去台阶下扫码,途中徐老太踩空台阶滚落到院子中,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徐老太认为其摔伤系因回头观看工作人员指示时踩空台阶,若非工作人员要求其折返回台阶下扫码,其就不会自台阶上跌落,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银行辩称,徐老太摔倒的位置是其营业场所之外的台阶,该区域安全状况完好,且事件发生时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是按照相关要求告知徐老太进行扫码登记、未与徐老太发生身体接触或争执,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徐老太摔倒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第一时间为徐老太止血、拨打120并陪同徐老太就医。
另外,徐老太摔倒是其下台阶时一直低头在看手机,并未对台阶进行观察,由此导致踩空摔倒,故不同意对徐老太的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徐老太摔伤系其下台阶时未仔细察看路况、行走不慎导致,与银行是否指挥其门外扫码无关,返回至门外扫码与徐老太摔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台阶不存在残破、正在维修、积水、湿滑、堆积杂物等影响安全的情形,在案证据也未发现银行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徐老太摔伤的情形,故徐老太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徐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时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关于新冠疫情的防控要求,目前银行需对客户进行限流、测温及信息登记,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银行,应主动在门口设立提示牌、指派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和指导扫码测温,并对可能预见的危险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对残破、积水、湿滑区域及时维修、清扫。对于银行而言,每日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客户,当从行业的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看,其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但仍阻止不了损害发生时,法律也不会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过分苛责,在徐老太自身原因摔倒时无权要求银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将使人动辄得咎。而对于徐老太这类年纪较大的客户,出于安全考虑,也尽可能在家人陪同下前往银行办理业务为宜。
法官提示,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公共场所的物理范围也急剧增大,人们进入公共场所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的安全稳定才能充分发挥其丰富人民生活、方便群众文娱的价值。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责任意识,夯实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尽最大努力达到甚至超过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通常合理的安全保障标准;另一方面公众也应加强对安全意识的重视和防范知识的了解,自觉管理好自身行为,举止文明、言行得体,不拥挤不起哄,礼让和照顾老人、孕妇、孩子,注意观察公共场所周围的情况和识别警示标志,做遵纪守法、理智理性的好公民。
通讯员 周蕊 曾慧
文/王浩雄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