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水利部答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滕晗
11月22日,国新办举行《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杜丙照就如何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回答了封面新闻记者提问。
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杜丙照(图片来源:国新网)
日前,《地下水管理条例》(《条例》)印发,《条例》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
杜丙照表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是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地下水进一步分区管理的重要抓手,《条例》对划定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超采区划定。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年均地下水开采系数大于1的区域,或者因为地下水开采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引发生态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应划为超采区。2012-2014年,水利部组织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工作。2020年,水利部完成了京津冀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工作。从今年7月份,水利部又启动了京津冀以外的其他地区新一轮超采区评价工作,计划用一年半的时间来完成这次评定和划定工作。目前,各省正在按照有关的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关于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是指禁止地下水开采的区域,限制开采区,是指限制地下水开采的区域。“两区”均应根据地下水管理保护的需要进行划定。《条例》中第33条、第34条明确了划定禁、限采区的六种情形。
杜丙照表示,水利部将结合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结果,推动各省份开展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优化调整,有关成果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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