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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家语‖父母离婚但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儿童权益如何维护?法院这样判了

由 乌雅竹雨 发布于 综合

西法家语是西乡塘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创建的以案普法品牌,旨在释法说理,弘扬传统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促进社会和谐。

父母离婚,家庭分裂,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孩子。如果父母双方能和平协商好孩子抚养问题,对孩子的影响还能小一点,但现实生活中多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争夺不下的情形,更有甚者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如何保障儿童权益的呢?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小梅与被告阿磊于201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2月11日生育一子。为了节约开支,小梅带着孩子回到阿磊的老家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阿磊帮小梅在老家附近的银行找了份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一起照顾,阿磊周末回家看望妻子与孩子,一家人一起度过了一段美好的时光。

近几年,因聚少离多,缺乏充分交流,对未来的规划不一致等分歧,夫妻吵架频繁。甚至在一次争吵中,小梅一气之下冲进厨房拿出水果刀对着丈夫阿磊,阿磊一时情急殴打了小梅,矛盾再也无法调和。

2021年2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小梅搬回单位宿舍,亦不再照顾孩子。

2022年5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由父亲阿磊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庭审过程中,阿磊表示不同意孩子由自己抚养,其提出,自己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外,无法常伴小孩,为了保证收入又无法放弃该份工作,父母年迈也无法好好照顾孩子,故其要求孩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自己支付每月抚养费600元。

然而,小梅也倾诉了不愿意抚养孩子的理由,离婚后孤身一人,自己需要工作养活自己,无人帮忙照看孩子,自己亦无固定住所,心有余而力不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有离婚的自由,但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着督促父母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出发点,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梅要求与阿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和劝说,应该珍惜家庭,摒弃私心,共同努力,为孩子成长提供健康完整的家庭环境。

法官说法

朱建彩

西乡塘区法院

家事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离婚,并不能割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而应做好婚姻解除条件下子女生活的安排,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与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优于现状的生活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及伤害。

审核:蔡梦婕

图片:麻家妹

编辑:李晓婕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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