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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浇头案宣判 赔偿人身损害金23.7478万元

由 申屠仲舒 发布于 综合

  开水浇头案宣判,赔偿人身损害金23.7478万元。2015年8月24日晚6时许,浙江温州市区第一桥路口的火锅店内发生了一起男服务员对女客人热汤浇头的纠纷,随后该服务员被警方带走调查,被烫伤的女顾客则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

  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并驳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