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法律,很多人就会想到一条条、一部部的规定。这确实是法律的基本图式。然而,社会法学派则不同,他们眼中的法律并不是这种印在“纸上的法”、写进“书本上的法律”,而是“生活中的法律”“实际上的法律”。如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奠基人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就强调对“活的法律”的研究,“活的法律”,就是指“社会秩序”本身,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究其实质,“活的法律”“生活实际中的法律”不是别的,实则是对人们行为起实际影响,大家都倾向于遵守、服从或者据此行事的现实规则、行为方式,所以除了正式法律之外,还必然包括“现代社会中的商业性文件”、交易习惯、风俗习俗、自发约定乃至各种各样的准规则。社会法学派并不是无视正式法律,而是在此之外还看到“法律的多样性”“多种多样的法”,看到对社会产生影响和对人们行为起实际调整作用的并不仅仅限于正式法律。这显然极具启示意义。
既然现实社会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法”,它们共同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形塑、影响,就难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既会有好的一面,即相互促进、彼此分工合作,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目标;也可能存在不好的一面,即这些不同的“法”相互抵牾、冲突,因作用消减乃至正式法律被其他“法”所遏制、架空、取代,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进行法治建设,让人们树立法律信仰,必须注意与善良风俗、其他已在人们心里扎下根的“法”相配合,才能卓有成效。相应地,也必须防止一些不良习惯、风俗和约定对“法”的影响。
与此同时,要重视与现实执法、司法密切相关的法律的现实效力、有效性问题。法律绝不是制定出来就万事大吉,更不是有了法律依据、法律指引,人们就会自觉遵守,立法目的就会自动实现。由于法律根本上是一种拘束,所以,有时人们难以自觉遵守,这是人性的本能。一些人会从外在视角看待法律,即通过一段时间观察,感到违法确实会招致惩罚后,才会真正关心法律而守法。如果没有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的现实压力,法律可能停留在纸上,沦为“纸上的法律”。
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法律实施远比制定复杂。这也使得法律在生活实际中的样子,与其应当的样子或者在纸上的样子,经常不是一回事。社会法学派把人们从法律理想拉回现实,强调重视“生活实际中的法”“在行动中研究法律”。该学派代表人物庞德,更是特别强调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研究使法律产生实效的手段,“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也只有重视法的实施,法律的权威才会真正树立起来,成为其应当的样子。
总之,“生活实际中的法”,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现实生活中像法律一样起实际调整作用规则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由于现实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法”,难免使得正式法律的效力受到削弱。因此,必须重视法律的现实效力和严格执法问题,注意通过遏制与正式法律相冲突的一些现实因素、风气的不良影响,建立科学的实施机制,使正式法律得以更好地实施,使立法目的得以更好地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吴元中)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