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中国《海警法》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国内法律,《海警法》却引起一些西方乃至周边国家媒体的密切关注和强烈反应。有人质疑中国海警管辖海域笼统模糊,在南海不可避免涉及一些他国也提出主张的海域,声称中国在上述主张重叠的海域执法违反国际法,是典型的“胁迫”行为。至于使用武力,更被说成是罪莫大焉。这些论调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我们有必要就法论法,厘清是非本末。
在论法之前,先要梳理一下“主张重叠海域”的由来。对中国而言,中方基于南海诸岛主权,在南海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区域,同时拥有历史性权利。上世纪70年代,随着海洋法制度的快速发展,部分南海沿岸国也开始在南海主张海洋权益,与中方形成主张重叠海域。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沿海国对不同海域拥有相应的管辖和执法权,但对海域执法权的潜在冲突,仅原则规定行使权利需顾及其他国家权利。
为此,各国往往在国内法中笼统规定执法海域范围。拿南海沿岸国举例,越南《海警法》规定“越南海警在越南管辖海域开展执法活动”。菲律宾《海警法》亦使用“管辖海域”概括执法范围。中国《海警法》将执法海域笼统表述为管辖海域并不稀奇,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一般实践。有关国家和媒体拿这一点来抹黑中国,完全是“双重标准”。
还有人说,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除非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进行自卫。中国《海警法》有关武力使用的规定不能针对南海海域的外方船只和人员。这种说法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的“武力”性质不同,实质上是沿海国依据国内法的海上警察行为,当然不适用国际关系中的禁止使用武力规则。
其实稍微做点研究就会发现,执法中的武力使用早已被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所确认。
例如,《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第22条规定,“使用武力不得超过根据情况为必要的限度”,明确了特定情形下武力执法的必要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其他国际条约与文件也有类似规定。上述部分文件还就武力使用情形和程序作出限制,明确在海上执法受阻、执法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打击海上暴力犯罪等情形下,在遵循特定程序且不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这一精神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判例中。在英国和美国“孤独号”案、西班牙和加拿大“渔业管辖权”案等案件中,法庭同样支持依据国内法的武力使用,重申这种武力使用要遵循克制、必要和比例原则。
国家实践方面,多数沿海国通过立法授权海上执法力量使用武力。马来西亚、韩国、美国等国家就是这么做的。越南《海警法》更是明确,在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等情况下可以开火。中国《海警法》在授权武力执法的同时,在操作层面还就不同武器的使用作出细化规定,增强了执法的可预见性。这部法律同时还设置了执法公开、执法过程记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对武力使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事实上,中方一直都是这么做的。长久以来,从未听说中国海上执法力量对正常作业的外国渔民采取过什么行动,更没听说采取危及外国渔民生命的措施。从大局出发,站在正义一边的中国海上执法力量始终保持着最大克制。
身正不怕影子斜。相信有了《海警法》,中国海上执法活动会更加科学规范。有关周边国家应以此为契机,与中国相向而行、通力合作,维护好南海海域的执法秩序,确保地区局势安宁、祥和。(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