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如何监督审判
人民如何监督审判
文/王世柱
发于2021.3.22总第988期《中国新闻周刊》
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审判守好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就并不可怕,因为人民还有最后说理的地方,正义还有最终矫正的场所。因此,虽然审判权弱小,既无枪杆,又无钱袋,唯有审判,别无他能,但人民对其公正的期待却苛刻而近乎洁癖。这种期待,与司法在国家治理架构中的权力角色,是非常匹配的。
司法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特定案件事实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件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凭什么认定某人犯罪或无罪,不可能建立统一的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常存争议。同样,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不少情况下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上述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系双刃剑,既可实现公正造福社会,也给法官滥用职权埋下伏笔。
当前,以审判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让各界产生不少焦虑,究其原因,即在于此。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初衷,是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破除多年来案件层层审批制之积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犹如诊断大夫不开处方、开处方的不诊断。
审判责任制改革后,权力倒是还给合议庭、还给法官了,但相应的监督机制却无力合拍共振,按下葫芦又起瓢,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产生了,甚至新问题大于旧问题。如法官各自为政,各法官、各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各巡回法庭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司法权威与公信又受到新的损害。
人民如何监督司法?其实并不复杂。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与审判制度,系效仿西方而建。监督司法的答案是现成的,无外乎两条路径:第一,让人民判断事实;第二,让律师监督法律。
让人民判断事实,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社会性决定的。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只能是特定历史阶段下普通民众的认知能力,也即是国民的法感情。英美陪审团成员大多来自于贩夫走卒而非知识精英,原理即在于此。中国让人民判断事实的方式,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近年来立法加强,需要真正落到实处,必要时让人民陪审员专门就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外部干扰。
让律师监督法律,是由法律的专业性决定的。法律是对个体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工具。很多情况下法律的适用无所谓对错,却在乎好坏。对价值判断的监督,普通民众无力开展,需要职业化的专业人员进行,而律师即扮演此种角色。现各法治国家普遍实施的判例法制度,即是透过案件上的先例与类案约束司法权,而律师在其间犹如鲶鱼,承揽业务、搅动司法,利在自己、功在国家。
当然,监督的前提,得有比对的素材与处置的条件,而司法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舆论监督、媒体监督)无疑是让人民判断事实、让律师监督法律的基石。失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当前,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一律公开,庭审直播公开也是全世界法治国家中最多的。生活在信息化的网络时代,我们有如此公开的基础,加之顶层的改革决心,我们没有理由不对中国的司法充满信心。
(作者系法学博士,兼职律师,商道律师机构主席)
《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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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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