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重磅!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升级”,律师逐一划重点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2003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规》)于2022年1月22日起正式实施,《2003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江翔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强调,这个规定对资本市场非常重要,全面总结了《2003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市场发展、立法演变和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同时,根据民法典和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
“新规的落地,将进一步推动证券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完善,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更有利于明确市场参与各方责任边界,稳定市场预期。”江翔宇称。
虚假陈述案件或增多
《国际金融报》:如何理解本次《新规》的适用范围和场景?
江翔宇:《新规》第一条规定,本规定除了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及新三板之外,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可参照适用,这一规定与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配套。
然而,考虑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机制与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有所不同,并非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具体如何适用,尤其是损失如何计算?同时“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否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是否直接适用《新规》?
此外,对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非在交易所通过集中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机构投资者作为原告的情况是否同等适用,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国际金融报》:《新规》颁布后,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数量有何变化?
江翔宇:《新规》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实际上,在2015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最高院曾通过《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这一工作文件明确取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前置程序要求。
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已经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要求,而注重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不过,考虑到老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始终未被正式废止,导致实践中对于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要求不尽统一。《新规》颁布后,因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明确取消,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数量将可能增多,甚至呈爆发态势。
优化重大性认定标准
《国际金融报》:如何看待《新规》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认定?
江翔宇:《新规》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认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
老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要求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主要原因为减轻原告投资者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举证责任,在前置程序取消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重点转移至重大性证明。
因此,《新规》第十条对重大性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标准相对严格,有助于防止缺乏依据的滥诉:一是以新证券法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中的标准为法律依据;二是强调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国际金融报》:本次《新规》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有哪些变动?
江翔宇:《新规》第四条明确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虚假陈述行为,并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一步区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三种类型。
同时,建立“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励并规范发行人自愿披露前瞻性信息等软信息,避免个别不诚信公司利用自愿披露前瞻性信息进行虚假陈述,厘清自愿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的界限,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第六条规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是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是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是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细化独董过错认定标准
《国际金融报》:近期独董制度热议,《新规》回应市场关切有何体现?
江翔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细化了对独立董事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勤勉尽责的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近期对独董制度的关切并稳定预期。
《新规》第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是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是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是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是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点独立董事“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如何解读有待进一步明确,总体来看,《新规》用意是避免让独董承担过大的、不合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
《国际金融报》: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主要原因有哪些?
江翔宇:目的是“追首恶”,即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
《新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追首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尤为集中,当发行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常情况下都是主谋。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采取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案例统计信息也显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大多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有关。《新规》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交易对手方的责任
《国际金融报》:针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的乱象,《新规》从哪些方面予以规范?
江翔宇: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以规制“忽悠式”重组,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
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交易对方并非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参与者,掌握与标的公司有关的真实信息,违反提供真实信息的注意义务时,追究其责任于法有据,且已经为司法实践所采纳。
《国际金融报》:除了强化“主谋”责任,《新规》如何全面切断财务造假链条?
江翔宇:惩罚帮凶,明确第三方故意帮助造假时可被直接追责。
《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构成追责时第三方是主观故意,但是对于此种情况,第三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否连带责任?取决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或分别侵权。
中介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金融报》: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规定,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江翔宇: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新规》补充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了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
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积极发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消极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予以公布等,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价上涨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行为。
《国际金融报》:如何看待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连带责任问题?
江翔宇:关于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连带责任问题,在前期中安科、五洋债等案件中,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的比例连带责任是各界关注的重点。对此,各方预期新规会规定比例连带责任,并区分故意与过失不同主观态度的法律后果。
《新规》第十三条对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规定,包括故意和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两种情况,似对轻微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排除在过错之外,但《新规》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未做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规》没有如各界预期对比例连带责任做明确的规定,而是指向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即连带责任的判罚未来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来做出,如果构成共同故意的,则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每一主体均要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过失的,则可能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或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相应责任安排,来区分并非没有可能的数人分别侵权之虚假陈述行为。
记者 王媛媛
【来源:证基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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