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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虚假承保遭罚 责任人遭终身禁业

由 舒培荣 发布于 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存在虚假承保、理赔的违法行为。  

  经查,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将他人种植的番茄改为能够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棉花予以承保,进行虚假承保、理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此外,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王军时任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助理,直接办理此案虚假理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7日。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居全球财险市场前列。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金沟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邓富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将他人种植的番茄改为能够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棉花予以承保,进行虚假承保、理赔。

  上述事实,有业内案件专报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塔城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王军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将他人种植的番茄改为能够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棉花予以承保,进行虚假承保、理赔。王军时任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助理,直接办理此案虚假理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业内案件专报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理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塔城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