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礼物能要回吗?民法典里有答案
#纪小槌说法#【爱的礼物能要回吗?民法典里有答案】甲和乙是一对刚毕业的情侣。谈恋爱期间,甲通过微信给乙发了1314元红包,乙通过微信回转了520元红包。两人工作后,甲通过微信转账30万给乙,并留言“我们结婚吧,给你买车”。后来,双方因买宝马还是奔驰发生争吵进而分手。甲要求乙返还30万买车款和1314元红包,但乙拒不退还。这些钱能要回吗?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甲给乙转账30万时明确提出“我们结婚吧”,应视为情侣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条件未成就,甲有权要求乙返还30万元。至于双方之间的小额红包来往,系属于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一般按赠与处理,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一般不必返还。(@法治日报)http://t.cn/A6tbNB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