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原行长韦树彬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钦州分行这起“窝案”中,共有7名员工涉案并获刑,分别为该分行原行长韦树彬、副行长宁某、公司银行一部总经理王某年、公司银行二部总经理梁文杰,以及行长助理莫某烽、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黄某、客户经理谭某。
集体犯案
2013年下半年,梁某用其经营的贵瑞公司名义,以需资金购买原木材料为由向钦州分行申请贷款用于归还高利贷借款。
贷款申办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梁文杰、宁某、黄某、莫某烽、王某年未按规定认真严格审查贵瑞公司的贷款材料,被告人韦树彬明知该笔贷款是用于归还他人的高利贷借款,不符合贷款规定而同意审批,致使贵瑞公司从钦州分行获得贷款1200万元。
至案发时,贵瑞公司尚欠钦州分行贷款本金1170万元,利息832.81万元。
法院认定,七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银行相关规定,没有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导致钦州分行违反法律规定向贵瑞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七被告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绯闻”威胁
这笔贷款违法发放后,还曝出“绯闻”威胁,并发生了一起虚假诉讼事件。
2013年12月,梁某从钦州分行贷得借款1200万元后,从中转账163.5万元归还了刘某。叶某认为是被告人韦树彬、梁文杰协助梁某转走了上述款项,造成其损失,遂以公开钦州分行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及其与韦树彬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丑闻相威胁,要韦树彬、梁文杰追回163万元给其。
据韦树彬供述证实:2014年2月其到北部湾银行营业部上班后的一天,叶某发了一张其坐在她大腿上的照片并打电话讲一定要帮她追回163万元,否则就把其搞臭,搞得妻离子散。
韦树彬、梁文杰受胁迫后,被迫筹集了163万元(韦树彬100万元、梁文杰63万元)赔给叶某。虽平息了叶某的威胁,但这163万元韦树彬、梁文杰并不情愿自己买单。经谋划,双方遂做局骗取了梁某女儿出具163万元虚假借条,并持上述借据到法院起诉。2017年1月,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树彬、梁文杰以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合谋贪污
2011年下半年,钦州分行决定在钦州港设立支行。当年8月,时任钦州分行行长的被告人韦树彬与梁文杰、王某年、宋某(王某年的好朋友)到钦州港选址,韦树彬授意王某年、宋某购买购买位于钦州港一处商铺出租给钦州港支行办公、营业,并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促成选址、租赁。
为日后赚取租金差价,王某年、梁文杰、宁某等人先后以近亲属名义购买了上述地点的商铺。随后,韦树彬、宁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操控钦州分行以明显高于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出租给钦州分行用于钦州港支行营业、办公场所的办法侵吞公款。
2014年群众将韦树彬、宁某、梁文杰、王某年以明显虚高的租赁价格将自己购买商铺出租给钦州分行的问题向广西区举报后,转广西区北部湾银行,湾行再转钦州分行。韦树彬时任钦州分行行长,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发现出租方行贿打招呼的行为,也没有发现领导班子索贿现象以及出租方和领导班子串通故意抬高租金价格从中分成牟利的行为。
案发后经物价部门认定,一楼每平方米租赁单价50元/月,钦州分行实际承租价格为每平米120元。2012年至2016年,钦州分行实际支付给上述商铺的租金共计653.44万元,上述人员从中共同侵吞公款506.86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韦树彬、王某年、梁文杰、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操控(提高)租金价格,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最高判20年
随着韦树彬、宁某陆续落网,越来越多的犯罪事实也随之浮出。
另经法院查明,韦树彬在担任钦州分行行长、宁某担任钦州分行副行长期间,两人分别受贿23万元、15万元,均构成受贿罪。
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树彬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罪、贪污罪、受贿罪,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王某年、宁某、梁文杰分别获刑12-18年不等。谭某、黄某、莫某烽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缓刑。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