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青年报】;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 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网剧披露他人手机号码 被号主告上法院
据原告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其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二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的第八集中。
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二制作方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以及黄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
对此,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 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事发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在当日完成替换。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B公司辩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 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法院:被诉行为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本案中,判断涉案网剧使用和公开涉案手机号码是否侵害黄某隐私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四个方面要件具体考察。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 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结果:A公司与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事有先例:影视公司被判赔偿3.5万元
其实,类似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不久前,两部电视剧都曾因泄露真实电话号码冲上热搜↓
2018年,电视剧《爱情进化论》的剧情中出现了市民张某的真实手机号码,导致张某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短信。张某将电视剧出品方新丽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开支共21万余元。
去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新丽公司向张某赔偿3.5万元。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茜)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中青报此前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