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羌白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管某提交了其患有严重尿毒症的相关证据,并阐明了答辩意见:“离婚可以,但原告要承担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治疗费用。”原告郑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被告隐瞒其婚前患病的事实,系骗婚行为,所以主张婚姻无效并要求返还彩礼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原告虽极力主张被告骗婚的说法,但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原告也无法就此举证,所以原、被告婚姻关系有效。同时被告辩称其因身体原因造成夫妻关系至此,实属无奈,所以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义务很难实现。 (记者 张建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