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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快评|让惩罚性赔偿为健康“保驾护航”

由 乌雅建义 发布于 综合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在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其中包括,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图片来源:东方IC

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超过损失数额,有利于提高违法、侵权成本,震慑不法行为,促进维权积极性。

当下,这一名词已进入法律条文之中。《民法典》就数次提到惩罚性赔偿,如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不足一千赔一千”规定,也已为不少消费者知晓: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有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体现。据统计,2017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共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800余件,共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11亿余元。

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一些较恶劣的事件发生后,让违法者、侵权者“赔到肉痛”的呼声时有耳闻。如果只有补偿性赔偿,可能无法充分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当然,相关法律和制度仍需完善,如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认定标准等等,以使惩罚性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广泛运用,让更多人受益。

纪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