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成立?黎智英恐吓案宣判 香港各界哗然
作者 | 朱惠悦
▲图为香港市民冒雨到法院外声讨黎智英(图源:东网)
乱港分子、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恐吓东方报业集团男记者,9月3日西九龙法院裁判官钟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吓罪名不成立,判决令香港各界哗然。有香港立法会议员与学者批评有关判决未能彰显公义,认为黎智英的言论及行为均构成足够证据入罪,敦促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诉,绝对不能姑息。
据香港“东网”报道,香港立法会议员葛佩帆认为,黎早前被裁定有关恐吓罪名表证成立,大众对他的行为及言论有目共睹,对于他获“放生”感到气愤及无法理解,质疑因为他是黎智英,是所谓“传媒大亨”,就有保护伞免受刑事责任。葛佩帆认为,判决令香港市民感觉不公道及不公正,希望香港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诉。
身兼执业律师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张国钧同样认为,这次裁决并没有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希望香港律政司可以细心研究判词内容,积极考虑上诉,以彰显司法公义。
香港前立法会议员王国兴质疑,判决指相信黎只是一时不能控制情绪,并没有恐吓记者的意图,“是否一时冲动就做什么也可以,而无须为行为负责”。对于黎智英辩解有关记者经常跟随他的行踪,因而认得记者,王国兴认为,黎智英出言恐吓是处心积虑,而非一时冲动。王国兴还批评,黎智英自己身为传媒老板,自己竟然出言恐吓记者,出手干预及妨碍新闻自由,于道义上同样不能被接纳。
香港理工大学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讲师陈伟强认为,黎智英对记者说“我实搵人搞×你”(我一定找人搞你),明显属于出言恐吓,难以说服大家相信黎只是希望借报警及申请禁制令等暂停记者的采访行为,同时亦有片段记录黎的行为,可作为足够的呈堂证据,对于黎竟然可以脱罪感到不满及愤怒,形容会令市民对香港法治的信心崩溃。陈伟强认为,律政司应就案件上诉以彰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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