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至极,10个月大男婴被姨父泼硫酸身亡!法院:死刑立即执行

10个月大的孩子在洗澡,他拧开瓶盖把硫酸从孩子头上倒下来,而那个孩子喊他姨父。如今,恶魔终于伏法。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并将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庭审中说:对于这种违背人伦,伤天害理的残忍犯罪,哪怕他跑到天边,也要不遗余力,将他绳之以法,检察机关必定严格适用法律、从严从重打击。

法院判决中有一句“在所有犯罪中,杀害婴儿、儿童的犯罪是最不可原谅的。”

孩子在被硫酸侵蚀的一个月后死于感染和多脏器衰竭。

一个人为什么会恶劣残忍至斯?事情的原因仅仅是夫妻闹矛盾,他迁怒于连襟,而后对连襟的孩子下了毒手。

罚当其罪。

1996年底,被告人邓新经人介绍与妻子王珂相识并在老家江苏结了婚,两年后,儿子邓小新出生。2004年,邓新带着家人来到杭州萧山打工,没多久,王珂的母亲和妹妹一家也先后搬到萧山居住。

因感情不和,婚后夫妻俩经常因为一些琐事闹矛盾,甚至到了动手的地步,最后,王珂索性带着儿子和母亲搬出去住。邓新曾多次找到妹夫赵五,希望他帮劝王珂回家,可结果都是不欢而散。

“我前后给了她们家三万多块钱,可她们还要这样对我!”邓新认定,每次如果不是赵五从中作梗,王珂就不会如此决绝,自己也不会人财两空,于是他决心要教训赵五。

邓新是萧山区某软管厂镀锌车间工人,平时负责用硫酸清洗金属器件。案发前一晚,邓新趁夜班时机,用饮料瓶从车间地沟里装了半瓶硫酸。2006年8月7日中午,邓新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来到赵五家,不巧,赵五不在,却正好碰见丈母娘在给赵五的儿子赵小五洗澡。

“我没考虑这么多,只想让他花点钱,给他找点烦心事。”一心想着报复的邓新竟把气撒到眼前这个仅10个月大的孩子身上,他拧开瓶盖,把瓶中1/3的硫酸沿着外甥赵小五的头部往下倒......也许是那瞬间,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让邓新害怕了,他撒手将饮料瓶甩到地上,骑上自行车跑了。

“小孩的头、眼睛、脸还有身上,都变成了紫色,上面起了水泡。”据邻居和其男友回忆,听到隔壁的哭喊声,他们第一时间冲向赵五家,“老太太抱着孩子,前胸、手臂和大腿上也有烧伤。”水泥地上,被流出液体腐蚀的地方已经变成了白色,积水处正冒着白烟。

“是硫酸!”邻居果断让老人报警并将孩子送往省儿童医院救治。老人则被送往浙二医院医治。

案发后,邓新一路潜逃至江苏、安徽一带。2006年9月23日,被害人赵小五因被硫酸大面积烧伤后继发感染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的十多年,因无法证明身份,邓新一直过着四处流浪、乞讨的生活。2019年春节前夕,邓新胃病发作,只能回到老家江苏灌云县母亲家中养病。同年2月6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2月20日,杭州市公安分局萧山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萧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日,萧山区检察院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决定。

“邓新的主观目的并非简单的伤害,而是对泼硫酸这一行为造成后果的放任。”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桑涛表示,虽然邓新一再强调其是“伤人”而非“杀人”,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但作为多年从事硫酸使用工作的邓新来说,对硫酸的伤害性应有较清楚的认知,但仍把硫酸倒向孩子最致命的头部,更说明其主观上是预见到死亡后果可能发生并对这一后果持放任态度。

“在客观行为上,邓新泼硫酸的行为是导致赵小五死亡的唯一原因,该行为与其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案发时,赵小五全身裸露正在洗澡,10个月大的婴儿身体各部位、器官均在发育,尤其是皮肤非常稚嫩,对腐蚀性极高的强硫酸没有任何抵抗能力。赵小五被浇硫酸4小时后,全身共计45%的皮肤被Ⅲ°烧伤,皮肤大部分缺失,至死亡时全身呈焦炭样,面目全非。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残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10个月的婴儿来说,在他全身赤裸正在洗澡的时候,从头向下淋下硫酸,足以造成孩子严重烧伤而无法救治,这一点邓新是完全明知的,所以这个行为用故意伤害罪是无法准确评价的。”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邓新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9日,邓新故意杀人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公诉人桑涛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论证和全面阐述,并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及量刑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邓新采用特别残忍方法,残害无辜婴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极刑。被告人作案后,在外潜逃十余年,被抓后虽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但鉴于其作案手法残忍,悔罪态度一般,建议合议庭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新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新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二审庭审中,法庭对邓新故意杀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一审认定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辩护人认为,邓新没有杀人故意,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虽然是无辜的,但被害人家属对激化矛盾有一定过错,不宜判处邓新死刑立即执行,请求改判。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极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被害人亲属未进行任何赔偿,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邓新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全力呵护。对于这种违背人伦,伤天害理的残忍犯罪,哪怕他跑到天边,也要不遗余力,将他绳之以法,检察机关必定严格适用法律、从严从重打击。”检察官桑涛补充说,虽然从定罪上看,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会妨碍对邓新死刑的判决,但是以故意杀人罪惩处,能够更加准确评价邓新的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真正实现准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案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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