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卢海燕)18日,海口市中院法官庭审爆粗口并驱逐律师一事中的两位辩护律师称,庭审质证方式已经改善,希望以后避免发生类似事件。海口市中院称,案件仍在审理不便做出回应。
16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黑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李长青当庭提出,法庭一次性抛出针对犯罪事实提出的证据令被告人质证,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及质证的有效性。但该意见未能得到审判长认可,双方发生争论。随后,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要求法警将李长青律师带出法庭。
当日晚间,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另一被告人辩护律师张维玉也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回避,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即,审判长也要求法警将其带出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对于关键证据和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18日,两名当事律师称,法庭已经改变了质证方式。李长青律师称,法庭基本上按照辩护人的意见进行质证。
海口市中院对此称,案件仍在审理,对于此事不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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