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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分家协议后反悔,父亲起诉撤销被驳回:分家协议不属遗嘱

由 机东林 发布于 综合

80岁的刘叔与老伴在1992年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并在20多年后以书面形式再次明确财产分配的内容。

后来,刘叔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分给儿子阿伟(化名)的房子。这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6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称,该院认定这份书面协议为分家析产协议而不属于遗嘱,判决不予撤销。

认为儿子不孝,老父亲想“收回”分家协议

刘叔与老伴陈姨育有二子一女,刘叔与大儿子共同生活,陈姨与小儿子阿伟共同生活。

1992年刘叔与陈姨经商量后,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孩子们,其中分给小儿子阿伟房屋三层,分别为一楼、三楼和四楼。

2015年7月20日,刘叔和陈姨再次商量,决定对当年的分家之事以书面立字为证,于是两人共同签署了《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再次确认财产分配事宜。

多年后,刘叔认为小儿子阿伟不愿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对其缺乏照顾和关心,没有尽到赡养人的义务,不愿意将财产分给阿伟,《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其有权随时撤销,故诉至法院。

阿伟认为,《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已经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确认,是全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遗嘱。自1992年分家至今,其对房屋已占有使用收益二十多年,母亲亦按约定随其生活,此外他会不定期给刘叔钱,故不同意刘叔的主张。

陈姨亦表示同意阿伟的意见,认为该确定书是对1992年分家事实的再次书面确认。

法院判决认为,分家协议不属遗嘱不予撤销

那么,《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是不是遗嘱?刘叔是否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是分家析产纠纷。《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系刘叔、陈姨及其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家庭内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当地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确定书已实际执行20多年,应予以维护。刘叔主张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因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拟予以撤销,不予采纳。

首先,确定书不符合遗嘱的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纵观整份确定书,未能体现刘叔系立遗嘱之行为。

其次,确定书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刘叔称该确定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举证证实,且刘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理应对其家庭财产的分配足够谨慎,其称被蒙骗,理据不足。

再次,确定书由刘叔和陈姨共同签署,故刘叔的行为不符合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

综上,因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刘叔的诉讼请求。

如何区分遗嘱

和分家析产协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分家析产协议则是在大家庭分家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的财产分割给数个小家庭或家庭成员而形成的协议。

★在性质上,遗嘱由遗嘱人独自作出,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分家析产协议则由家庭成员共同商定作出,通常作出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分家析产协议则没有严格的法定形式。

★在撤销或变更的方式上,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分家析产协议的撤销和变更则需要经过各方的协商一致,或者发生法定的可撤销、无效的情形,一人无权撤销或变更家庭成员共同作出的分家析产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